河南,一大妈在邻村马路上晒麦子,结果被临村村民的铲车碾压,大妈一怒之下报警,要求

小李环球旅 2025-03-10 10:32:21

河南,一大妈在邻村马路上晒麦子,结果被临村村民的铲车碾压,大妈一怒之下报警,要求对方赔偿,未果后,又将对方告上法庭。对方认为大妈在马路上晾晒小麦侵占了道路,即便有损失也应该由大妈自担等等。大妈则认为农村晒粮食是谁都可以晒,不需要向谁请示等等。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2年前,时年58岁的韩大妈从河北购买了43.45吨被水浸泡过的小麦,而后将小麦铺在邻村村头大堤路面上晾晒。

当天晚上,邻村的村民郭某驾驶铲车通过时,一侧轮胎碾压了韩大妈上述晾晒的小麦。

由于韩大妈恰巧看到郭某的铲车碾压自己的小麦,便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固定证据,随后报警,要求郭某赔偿。

因报警处理未果,韩大妈于是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郭某赔偿损坏小麦款13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庭上,韩大妈表示,郭某开着铲车从自己晾晒的小麦从一头到另一头进行碾压,碾压小麦宽度有1米左右,估计损毁小麦11吨左右,价值13000元。经派出所调解,郭某不予赔偿自己才将郭某告上法庭。

同时表示,事后,郭某还用铲车铲土将另一个路口堵住,导致自己晾晒粮食的路,变成了郭某车辆通行的唯一通道。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韩大妈还提交了,事发当晚用手机拍摄韩某车辆碾压自己晾晒小麦的视频三段以及次日拍摄的韩某车辆脚踏板上留存小麦的照片以及韩某用铲车铲土堵住另一个路口的照片。

面对,韩大妈的控诉,郭某提供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韩大妈在大堤路面上晾晒小麦的行为,严重影响该村村民出行,导致村民多次骑车滑倒,其行为严重危害了村民利益,其利益不合法,不应当予以保护。

同时辩称,韩大妈拍摄的视频不清,无法证明是自己的车辆碾压了小麦,反而恰恰证明韩大妈因为晾晒小麦侵占村庄道路,严重影响村民出行。

虽然自己用铲车封路,但是是村委会让干的,与自己无关。

对此,韩大妈表示,郭某在派出所就已经承认碾压了自家的小麦。农村晒粮食是谁都可以晒,不需要向谁请示。

法院怎么判?

为了查明郭某是否驾驶铲车碾压了韩大妈的小麦,法院调取了派出所的接警记录,显示郭某在派出所确实已经承认碾压了韩大妈的小麦。

另查明,韩大妈已经将案涉小麦卖掉。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认为:本案中,郭某驾驶铲车经过涉事路段本无可厚非,但连续长距离碾压路面上的小麦,明知造成他人损害而未采取任何规避措施,具有过错,应予赔偿。

指出:《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认为,本案中,韩大妈因商业经营,自行在郭某村通行道路上晾晒被水浸泡过的小麦,给该村村民出行造成不便和风险,行为不当;且在通行的道路上晾晒小麦,应当预见可能有被车辆碾压的风险,对案涉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郭某的责任。

因案涉小麦已经卖掉,韩大妈未能提供案涉损害的直接证据,但郭某铲车辗压确实导致韩大妈的损害后果,结合碾压损害的事实、案涉小麦价格、过错程度等因素,从一次性解决矛盾,减少讼累的原则出发,综合具体案情,酌定郭某赔偿韩大妈小麦款4000元,韩大妈的诉求赔偿金额过高,不予支持。

韩大妈诉称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郭某辩称韩大妈诉求没有依据,即使有损失也由其自己承担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郭某限期赔偿韩大妈小麦款4000元,驳回韩大妈的其他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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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环球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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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