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对情侣因琐事闹离婚,两人在大街上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男方将女方扒了精

两把刷子子 2025-03-10 18:57:29

广东中山,一对情侣因琐事闹离婚,两人在大街上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男方将女方扒了精光后,女方选择了报警,最终男方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可是,女方对此仍不满意,于是又将男方告上了法院索赔20万。

据悉,男子马某和女子顾某相差18岁,两人因为拼车而相识,加上又是老乡,所以就格外亲切,随后,两人就谈起了恋爱。

然而,顾某却得知马某不仅结了婚,而且还有了孩子,于是,顾某要求马某娶自己,于是两人闹顿不断。

因为顾某拿走了马某的车钥匙不还,于是,马某就多次找到顾某,要求顾某把车钥匙送还回来,为了这个事情,两人多次争吵。

直到最后一次,两人竟然在大街上大打出手,马某甚至撕了顾某的内衣,让顾某的隐私部位暴露在了大庭广众之下。

又气又羞的顾某选择了报警,最终,马某因此被行政拘留,可是,顾某还是没消气,直接将马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以及医疗费3000多元。

然而,面对顾某的起诉,马某却表示,由于当天顾某穿的内衣颜色跟皮肤颜色接近,所以在远处和光线不足及没有外衣的情况下看,容易被误认为裸露,没有穿内衣。

实际上,顾某在争执时身上穿有内衣,就双方的争执只有很少人看到,对她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且只有少数几个人路过,并没有驻留观看,根本不会影响到顾某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马某的行为确实严重侵犯了顾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马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其不顾公共秩序和他人尊严,在大街上采取暴力手段致使顾某隐私暴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样,因为这件事情,让顾某在公共场合遭受极大的羞辱,严重损害了顾某的人格尊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马某的暴力行为显然属于侮辱行为,侵害了顾某的人格尊严权。

关于顾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分手,因双方发生争执致顾某受伤,马某亦因此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所以,马某应当对顾某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顾某看病花费了1700元,这部分医疗费应当由马某承担。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双方争执中,马某把顾某的衣服脱光,致顾某的隐私部分暴露于公共场合,此举必然会引起路人对顾某的评价降低,造成顾某的精神损害。

因此,马某应当负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顾某与马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顾某的精神状态,对此酌定为50000元。

然而,马某却认为,自己已经收到过了行政处罚,现在又要赔偿5万多元,实在是太多,随即提出了上诉。

马某认为,争执过程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动作,顾某有用嘴咬马某的手。在此争执的原因上,双方均有过错。

事情的起因是顾某取走自己的车匙拒绝返还,马某为取回车匙而与顾某发生争执,所以,顾某责任更大一些。

不过,二审法院并未支持马某的上诉,而是维持了一审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马某因一时冲动,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提醒着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无论面对何种矛盾和冲突,都应当保持冷静,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切不可因一时的情绪失控而触犯法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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