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大爷将手机带进洗浴区,接完电话,担心手机进水将手机包在毛巾里,同毛巾

两把刷子子 2025-03-10 18:59:10

吉林长春,一大爷将手机带进洗浴区,接完电话,担心手机进水将手机包在毛巾里,同毛巾一起放在置物台上,谁料,服务员收拾毛巾时,不慎将大爷所使用的毛巾弄掉在地上。大爷连忙上前表示,自己的手机在毛巾里,从毛巾里拿出手机说屏幕摔坏了,要求服务员赔偿,服务员懵了,认为大爷是在讹人,结果被大爷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65岁的张大爷前往一洗浴中心洗澡,虽然洗浴中心在浴室入口处贴着“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的提示牌。但是,张大爷还是不管不顾将手机带入淋浴区。

随后,张大爷在淋浴区洗澡过程中,接了个电话,或是担心手机进水,将手机包在毛巾里,同毛巾一起放在置物台上。

过了一会儿,负责男浴区的卫生清理、打扫等服务工作的小伙吕某走到大爷旁边,帮张大爷整理毛巾时,不慎将毛巾弄掉在地上。

张大爷见状连忙告诉吕某自己的手机在毛巾里,而后从毛巾里拿出手机说手机屏幕摔碎了,要求吕某赔偿。

吕某懵了,因不愿意赔偿,结果和洗浴中心一起被张大爷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大爷称自己在洗浴中心洗澡时,被吕某摔坏了手机。事后,去维修花了3888元。因吕某是洗浴中心的员工,且吕某是在工作期间将自己的手机摔坏,洗浴中心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大爷的控诉,吕某讲述了事情经过,表示:

第一、自己在收拾毛巾时,按照通常的方式操作,没有过度用力或采取异常动作。

第二、自己不知道张大爷将手机放在毛巾里,事后大爷要求自己赔偿,关键自己不知道他这个手机是不是在洗浴中心摔坏的,还是之前就已经摔碎了。

第三、浴池有明确的提示告知客人要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张大爷将手机包在毛巾里,没有采取妥善且明显的保管方式,增加了贵重物品受损或丢失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张大爷自身对物品保管也有责任。

第四、张大爷没有将贵重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专门的存放处,而是选择了这种不够稳妥的方式,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缺乏足够的预见和防范;

第五、手机摔坏后,张大爷是自己去维修的手机,自己不确定这期间张大爷的手机是否进一步受损,自己也无法确认手机维修费用真实性,张大爷的维修费用过高。

洗浴中心则辩称:第一、浴区内禁止带手机,浴区置物台是放沐浴露和洗发露的,不是放手机的。

第二、工作人员去收拾毛巾,张大爷有贵重物品应该提示工作人员,不能说有手机掉地上了才告诉工作人员。

第三、浴区置物台不高,不会摔那么严重。

第四、张大爷索要的赔偿过高,本着经营的想法,可以赔偿张大爷500元。

法院怎么判?

法院根据双方的质证举证,查明张大爷在洗浴中心洗澡时,接完电话将手机放在搁置在淋浴区置物台的毛巾附近,吕某在收取毛巾的时候,将毛巾拽落。张某表示案涉手机也被一同拽落,导致损坏,事后维修花费3888元。张大爷与吕某、洗浴中心协商赔偿未果,将吕某、洗浴中心告上法庭,庭审中,洗浴中心本着经营的想法,同意赔偿500元给张大爷等事实。

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吕某系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系负责浴区的卫生清理、打扫和服务,收取浴区毛巾是其工作职责,案涉手机搁置在淋浴区置物台的毛巾附近,吕某将客人正在使用的毛巾进行收取,未征询客人同意,且在收取时将案涉手机一同掉在地面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洗浴中心虽未在浴区进行提示:“淋浴区禁止携带手机入内”但在浴区入口处张贴提示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张大爷明知手机系贵重物品,仍带进淋浴区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吕某的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酌定张大爷自行承担手机损失的70%责任,吕某承担手机损失的30%责任。

另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吕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洗浴中心限期赔偿张大爷1166.40元(3888元×30%)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吕某该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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