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退役军人和妻子结婚后,因妻子起诉另一女子返还退役军人向其赠与的财产。退役

沙僧说事 2025-03-10 19:02:22

陕西,某退役军人和妻子结婚后,因妻子起诉另一女子返还退役军人向其赠与的财产。退役军人得知,也起诉到法院,以现任妻子明知他同另一女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利用异地婚姻登记的漏洞,威胁、逼迫他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某和薛女士闹矛盾的时候,两人早已分居,一人住陕西西安,另一人住在山西运城,大有老死不相往来的架势。   在这之前,薛女士发现了李某和女子张某的不正当关系,并查到李某赠与给对方的金额有十几万。   薛女士找李某大闹一场,没有结果后,以张某不当得利,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确定李某将他和薛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张某的行为无效,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薛女士15万余元。   没想到,薛女士和张某的诉讼刚结束,李某就站出来,说他和张某是夫妻关系,薛女士利用异地婚姻登记的漏洞,威胁、逼迫他与其另行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李某意见:   他在2001年9月,和第二任妻子张某到运城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时候,他和张某都是现役军人。   李某提出,他和张某的婚姻关系至今没有解除,薛女士是在明知他和张某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利用异地婚姻登记的漏洞,以他的隐私、跳楼自杀等事由威胁,逼迫他和她另行办理结婚登记。   李某表示,2019年12月,他迫于压力,在西安和薛女士领的结婚证。

领证时,因为薛女士的胁迫,他刻意隐瞒了与妻子张某领取结婚证,且婚姻关系尚存续的事实,使得民政局误以为他的婚姻状态为离异。   按照李某的说法,这事不仅涉及撤销婚姻关系,薛女士可能还构成破坏军婚罪的问题。   (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说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注意,需要行为人在确切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或者是受欺骗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不构成犯罪。)   薛女士意见:   她和李某的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在严格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发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薛女士提出,李某提起本次诉讼,是为了干扰她起诉张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薛女士表示,李某和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道德所不容,李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仅不思悔改,还倒打一耙,妄图通过撤销婚姻关系的方式,阻止她找张某要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意见:   1、薛女士起诉张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案中,薛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她和李某是合法婚姻关系证明。   李某当时也没有否认两人婚姻关系效力,只是抗辩案涉款项并非赠与,而是他和张某之间做生意的合作款项。   2、庭审中,李某称他与张某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但双方举行过结婚仪式,并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共同生活。   自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民法上便不存在事实夫妻关系一事,李某和张某虽然进行了同居生活,但两人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法院向运城某民政局调取李某婚姻登记相关信息,亦未查询到李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信息。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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