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夜里10点多开车回家,经过小区的一段上坡路时,感觉车辆出现异常颠簸。下车查看,发现车轮下压着一个浑身酒气的大爷。男子赶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大爷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岂料,大爷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死亡。事后,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可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已经对对方进行赔偿,且自己开车已经进行了观察,无法发现躺在地上睡觉的大爷,所以大爷的死是意外事故,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年前,男子陈某在晚上10点左右驾驶车辆回家。
经过小区一处路段时,陈某感觉车辆出现异常颠簸,遂下车查看。
结果发现,一大爷浑身酒气,被压在了车轮下面。
陈某回过神来后,连忙拨打急救电话以及报警电话,将大爷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遗憾的是,大爷因伤势过重死亡。
事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意愿,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客观上导致他人死亡
法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的对现场的调查以及责任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念在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故对陈某做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判决。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陈某开车时,已经对周边环境进行了仔细观察。大爷醉酒后躺在地上睡觉,是在视觉盲区内。
第二,大爷醉酒后躺在小区路上睡觉,一审存在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三,事后,陈某已经对对方家属进行赔偿,且取得了对方家属的谅解。
综上,大爷的死是意外事故,陈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为查明真相,法院调取了涉事路段的监控,监控画面显示,陈某的车辆在压到大爷之后,车辆发生了明显的颠簸。
在此期间,陈某并没有立刻下车查看,而是继续向前行驶了一段距离。
另结合法医鉴定,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以及死者的身体状况等,判断死亡结果与陈某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具体到本案,陈某在觉察到车辆出现异常后,并没有第一时间下车查看异常,反而是继续行驶,构成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综上法院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对陈某的量刑适当,并无不妥之处。
遂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