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老人将绿地私自改成个人庭院,并将台阶直接修道主路上临时停车位旁边。有业主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3-10 19:05:42

新疆,一老人将绿地私自改成个人庭院,并将台阶直接修道主路上临时停车位旁边。有业主半夜将车停在此车位,事后收到法院传票。原来,老人认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其家门口,导致其外出倒垃圾时摔伤,遂将停车业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5000元。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人大跌眼镜!(案例来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吕老太居住在一楼,前面一大片草坪,看着让人赏心悦目! 可是吕老太认为,前面一大片空地不占白不占,于是将草坪改建成一个小院子,并将台阶修到了主路边临时停车位。因为这个台阶,这个车位日常是被她女儿占用为专属的车位!

2024年4月22日,常先生回家比较晚,没有地方停车。而吕老太女儿的车不在家,这个车位空了。常先生将车停在了这个小区物业规划的临时停车位上。

当晚,吕老太外出倒垃圾时,因绕行车辆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双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等。

老太认为,常先生违规停车导致其受伤,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5490元及案件受理费。

 被告常先生辩称:   1. 停车合规:车辆停放在物业规划的临时停车位内,未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或单元门,符合小区管理规定。     2. 原告存在过错:原告除了可以从自行修建的台阶出入,还可以通过单元门正常出入。台阶并非唯一通道,原告未选择安全路线,且未注意路况,导致摔伤。   3. 原告侵占公共资源:原告私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建造私家花园,并将台阶延伸到主路,强占面积达80平方米。根据《物权法》,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4. 原告家人破坏车辆:原告女儿因不满被告停车,用胶水在被告车辆前挡风玻璃上粘贴警告内容,破坏他人私有财产。民警到场后,原告女儿承认破坏行为,但拒绝道歉或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吕老太一家长期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将其改造成私家花园,种植花草、搭建凉亭,甚至将台阶从自家门口延伸到小区主路,形成一条“专属通道”。这一行为不仅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公共空间,还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更令人震惊的是,原告一家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的绿地圈占为私家庭院,面积达80平方米。根据《物权法》,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破坏。然而,原告一家不仅强占绿地,还拒绝配合物业和社区的管理,甚至在多次协调后仍拒不整改。   2024年11月12日晚,被告常某某将车辆停放在物业规划的临时停车位上。原告女儿迟某某因不满车辆停放位置,认为车辆挡住了其“专属通道”,遂用胶水在被告车辆前挡风玻璃上粘贴警告内容,导致车辆受损。   被告发现后,立即联系物业并报警。民警到场后,通过车牌信息联系到原告女儿。令人意外的是,原告女儿不仅承认破坏行为,还态度嚣张,拒绝道歉或赔偿。被告无奈之下,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原地,等待进一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停车合规:被告车辆停放在物业规划的临时停车位内,未占用消防通道或人行道,符合小区管理规定。   2. 原告存在过错:原告除了可以从自行修建的台阶出入,还可以通过单元门正常出入。台阶并非唯一通道,原告未选择安全路线,且未注意路况,导致摔伤。   3. 因果关系不成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摔伤与被告停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侵占公共资源:原告私自占用公共绿地、建造花园及台阶,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其行为已违反《民法典》。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1. 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被告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2. 过错责任:原告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共权益:私自占用公共绿地、私建台阶等行为侵犯其他业主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   4. 破坏他人财产:原告女儿破坏被告车辆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热议   “停车位合规,原告自己不注意摔伤,怪谁?” “私自占用公共绿地,还告别人,真是恶人先告状!” “法院判决公正,维护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 - “原告女儿破坏车辆,态度还那么嚣张,真是无法无天!”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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