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于女士和张某本是一对夫妻,婚后不久便迎来了他们可爱的女儿。然而,幸福的

正能量老王 2025-03-11 14:55:31

江苏淮安,于女士和张某本是一对夫妻,婚后不久便迎来了他们可爱的女儿。然而,幸福的日子并未持续太久,夫妻间因琐事产生了矛盾。在于女士哺乳期间,张某及其父亲竟强行抢走了仅两个月大的女儿,并将其藏匿起来。于女士多次恳求告知女儿的下落,希望继续母乳喂养,但张某一家却置若罔闻。无奈之下,于女士只得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试图通过法律找回自己的女儿。

(来源:椒点视频)

于女士和张某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相谈甚欢,很快便坠入了爱河。婚后不久,便生下了女儿,一家人的生活本该其乐融融。

然而,随着孩子的出生,生活的琐碎和压力也逐渐显现。张某开始频繁外出,对于家庭和孩子的照顾越来越少,这让于女士感到十分不满。

一天,两人又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张某一时冲动,竟在父亲的支持下,强行从于女士怀中抢走了襁褓中的婴儿。于女士眼睁睁地看着女儿被夺走,却无力阻止,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离去。

从那以后,于女士便陷入了无尽的思念和痛苦之中。她多次尝试联系张某,希望得知女儿的下落,但每次都被冷漠地拒绝。

于女士无法想象女儿在没有母亲陪伴的日子里会怎样度过。她深知母乳喂养对婴儿的重要性,也渴望能够亲自照顾女儿成长。

然而,张某一家的行为却让她束手无策。在朋友的建议下,于女士决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受理了于女士的申请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法官们深知这起案件的特殊性,不仅涉及到夫妻间的矛盾,更关系到一个无辜孩子的未来。

他们迅速与妇联取得联系,了解了案情的基本情况,并前往于女士家进行走访调查。在多方努力下,法官们终于拨通了张某的电话。

然而,张某在电话中仍然态度强硬,拒不告知孩子的所在。他声称这是家庭内部事务,法院无权干涉。

法官们耐心地向他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意义,但张某仍然不为所动。面对张某的顽固态度,法院决定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和法律威慑下,张某终于松动了口风。他同意带孩子返回淮安,让于女士与女儿重逢。

当于女士看到久违的女儿时,泪水瞬间涌出了眼眶。她紧紧抱住女儿,仿佛生怕再次失去。母女俩的重逢让在场的所有人都为之动容。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于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

在于女士哺乳期间,张某及其父亲强行抢走并藏匿女儿,导致于女士无法直接行使监护权,无疑构成了对于女士监护权的侵害。

既然如此,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也就是说,于女士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受到了严重侵害,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二、张某拒不执行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法院为了震慑、警示和督促,会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目的就是以极轻的处罚让被执行人能乖乖履行裁定要求。

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情节严重,或者被司法拘留后还是不履行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但值得注意的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司法拘留行为,并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置条件。两者是独立的,是按照违法情节来选择的。

如果张某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法院有权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或者判刑处理。

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张某藏匿婚生女,并要求其如实告知女儿的具体住址并配合抚养哺育孩子。

裁定作出后,张某在各方压力下终于履行了义务,让母女俩得以重逢。

有人认为,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于女士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分居或离婚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并不罕见,而妇女作为弱势方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监护权。

现在能通过发送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妇女提供了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无疑是法律的一大进步。

最后,家庭矛盾应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而不应采取极端手段。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责任,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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