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狗也不行?”山东,男子在村里养了几只狗,食量很大,得知亲戚的养鸡场里死了十几只鸡,男子便到亲戚的养鸡场,将死鸡带回家喂狗,给狗开开荤。谁曾想到,有关部门发现后,竟对男子作出5万元处罚,并申请了强制执行!
(来源:百姓关注)
张先生是山东潍坊人,很喜欢狗,他院子里养了好几只品种各异的狗。
在张先生看来,这些狗陪伴他,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乐趣。可想到它们的食量,张先生有些头疼,花费太大了。
尽管如此,张先生从来没有想过抛弃它们,而是尽力去满足狗的需求。
事发这天,张先生得知亲戚养鸡场死了几只鸡,且不是中毒死亡,张先生便让亲戚把这些鸡给他,他拿来喂狗。
亲戚知道张先生家的情况,也知道张先生不是把死鸡拿到市场上卖,就让张先生到养鸡场把死鸡拉走。
得到亲戚的答复后,张先生拿了一个编织袋,骑上电动车,赶到亲戚的养鸡场装了11只鸡。
没想到,骑车返回途中,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看到,竟将张先生拦下,将编织袋的死鸡当做证据,对张先生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张先生当时都蒙了,把鸡拿去喂狗也不行?和其他人会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不同,张先生选择对有关部门的罚款,置之不理。
在张先生看来,这处罚太荒唐了,拿死鸡喂自家的狗,到底犯了什么法?
有关部门见张先生不肯缴纳罚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检察院介入。
(检察院有监督、管理职责,若检察院认为处罚有问题,可以撤销处罚)
1、有关部门对张先生的罚款依据是什么?
有些网友不知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也不能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法律这样规定,是担心有些人钻空子,将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拿到市场上卖,挣黑心钱。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15万元罚款。
从本条来看,有关部门对张先生罚款5万元,已经算最低处罚了。
2、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突破法律下限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有网友说,这一条的每个字都认识,但看不懂说是什么意思,什么叫“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是为了让违法人认识到 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不是一棒子打死,“把鸡带回去喂狗吧,总比扔了浪费”这是大家朴素的认识。
张先生只是一个普通的村民,他不知道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罚款5万,对张先生而言,太重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先生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是不是就不罚款了,批评警告就行?
检察机关认为,张先生运死鸡的行为对本地动物防疫虽没产生实际危害,但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张先生家距离亲戚家5公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最终,检察机关把罚款从5万元,减少到罚款3000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