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5岁的大爷因电动车充电线被物管拔掉而心生不满。在与物管理论时,大爷倒车又遭阻拦后,他竟开车将物管撞倒,导致物管重伤二级,残疾五处,输血9400毫升才保住性命。大爷声称是踩错了刹车和油门,虽签了赔偿协议却反悔。法院审理认为,大爷主观上有伤害意图,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来源:看看新闻、潮新闻)
75岁的大爷马某是个性格倔强、脾气有些火爆的老人,他住在一个管理严格的小区里,对物管的一些做法总是颇有微词。
当天,马某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电动车停在楼下充电。然而,当他下午准备出门时,却发现充电线被物管拔掉了。马某顿时火冒三丈,他觉得自己被物管无视了,决定要找物管理论一番。
马某气冲冲地来到物管办公室,找到了负责管理的年轻小伙小张。小张见李某怒气冲冲,便耐心地解释道:大爷,您的电动车充电线乱拉乱接,存在安全隐患,我们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才把您的充电线拔掉的。
然而,马某却听不进小张的解释,他大声嚷嚷着:你们物管就是多管闲事!我拉个充电线怎么了?又没出事!你们凭什么拔掉?
小张见状,也提高了音量:大爷,这是小区的规定,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您要是觉得不合理,可以向我们提出意见,但不能这样无理取闹。
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得不可开交。这时,马某突然转身往外走,嘴里还嘟囔着:我找你们领导去,看看到底谁有理!
小张见马某要走,便赶紧跟了出去,想劝他冷静下来。然而,马某却像没看见小张一样,径直走向自己的汽车,打算开车去找物管领导理论。
小张见状,连忙跑到汽车前,试图阻拦马某。他站在车前,双手张开,大声喊道:大爷,您别冲动!有事咱们好好说!
然而,马某此时已经失去了理智,他根本听不进小张的劝告。他一脚油门踩下去,汽车猛地往后一倒。小张见状,吓得赶紧往旁边一闪。然而,他还是被汽车的后视镜刮到了,整个人摔倒在地。
马某见状,心中一惊,但他并没有停下车来查看小张的情况,而是继续踩着油门,汽车后轮从小张的腿上碾过。小张顿时痛苦地尖叫起来,周围的人也纷纷围了上来。
小张被送去经过全力抢救,捡回了一条命。他的伤势却异常严重,被鉴定为重伤二级,身上留下了五处残疾,还输了9400毫升的血才勉强维持生命。
民警通过监控录像和目击者的证言,很快锁定了马某作为嫌疑人。马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却坚称自己是踩错了刹车和油门,并不是故意撞人的。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马某在撞人后并没有停车查看情况,而是选择逃离现场,这一行为明显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意图。
根据目击者的证言和监控录像显示,马某在撞人前并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而是直接踩下了油门。
因此,警方认为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对他进行了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马某的家人多次与受害者小张的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不久,马某却突然反悔了。马某觉得自己并没有故意撞人,不应该承担这么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试图推翻之前的判决。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某在倒车时,明知小张站在车后,却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直接踩下油门,导致小张重伤二级、残疾五处。
这一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且后果极其严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致人重伤”的加重情节。
马某在撞人后逃离现场,这一行为不仅加剧了受害者的伤势,还体现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意。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马某在撞人后选择逃离现场,这一行为与交通肇事逃逸具有相似性。虽然本案发生在小区内,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道路”,但马某的行为仍然体现了逃避责任的主观恶意。
如果马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且造成了类似的严重后果,那么他将同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他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马某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反悔,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马某的反悔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也损害了自己的信誉和形象。
虽然马某的反悔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其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但在民事领域,他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经过审理认为,马某在主观意识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意图,并且他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小张重伤二级、残疾五处的严重后果。这属于情节非常恶劣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