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不顾朋友反对,坚持和比他大16岁的女友在一起,并同居生活了31岁。期

小蚂蚁评事 2025-03-17 11:54:08

重庆,一男子不顾朋友反对,坚持和比他大16岁的女友在一起,并同居生活了31岁。期间,两人开过餐馆、茶楼,还卖过卤菜,并有了三套房子,两辆车。没想到,前不久女友突发脑溢血离世,女友儿子竟把他赶出家门,接着提出他是法定继承人,女友名下的财产都归其所有。   (案例来源:椒点新闻)   这名男子姓刘,住在重庆北碚区。   刘某20岁这年,认识了一个比他大16岁的女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刘某喜欢上了对方。   和刘某是单身不同,女子万某有家庭,还和丈夫生育了一个儿子,只是,她和丈夫的感情出了问题。   按照万某的说法,她和刘某认识的时候,她和丈夫都各自找了新的另一半,只是由于大姐反对,她和丈夫才没有领离婚证。   当时刘某年轻,觉得只要两人相爱,有没有那一纸结婚证无所谓。朋友得知后,劝刘某冷静一点,你才20岁,完全可以找一个年龄差不多的,何必要找一个结了婚,还有孩子的女人呢?   刘某不听,坚持要和万女士在一起。谁也没有想到,时间一过就是31年,当年20岁的刘某,现如今已经51岁。   女子万某,67岁。   两人在一起,除了没领结婚证,其他的和普通夫妻并无异常,一起开餐馆、开茶楼,还卖过卤菜。   万某脑溢血离世时,两人已经出资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和一套安置房,并且还有两辆车。   刘某对万某毫无保留,房子车子全部写在万某名下,给足了万某安全感,可万某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 万某儿子得知,以他是万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将两辆车卖掉,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将刘某赶出其居住的安置房。   1、万某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该由儿子、丈夫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万某至今仍未与丈夫离婚,按照法律规定,她丈夫和儿子,都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两人均等继承万某的遗产,刘某一分钱都分不到。   2、刘某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同居生活31年,刘某所有的青春都和万某绑在一起,虽然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刘某不能继承万某的遗产,但刘某可以要求同居析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不评价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但法院要管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刘某和万某在一起生活了31年,他们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待早已混同,无法单独分割。   关于两人购买的房产、车子这些,法律虽然说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但像本案这种情况,五五分是最合适的。   最后,有人说,女的大男的16岁,两个人共同出资买的房和车都写在女方名下,我只能说,要么这女的手段太高明,要么男人恋爱脑。   也有人说,女人儿子太狠了!何必做的这么绝?如果他对不起你们,你妈也不会与他生活31年!现在的人,真是一点感情都不讲了吗?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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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4xxx64

用户14xxx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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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6:11

没整出个一男半女能力还是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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