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在超市花5396元买了36份咖啡礼盒,买完发现产品生产日期顺序标错

雪峰说法 2025-03-17 17:12:47

江苏南京,男子在超市花5396元买了36份咖啡礼盒,买完发现产品生产日期顺序标错了,男子直接举报,要求退一赔十。没成想,超市直接停了男子的会员卡,禁止他再消费,还说男子已经举报过11次,他专买有瑕疵的东西,好索要高额赔偿,完全是“知假打假”。男子不服,觉得超市无权停他的卡,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网友在评论区吵翻了!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4年5月,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在本地开业,因为超市是会员制,想消费必须得先办卡,于是,李先生花299元办了张一年制的卡。

原本李先生的卡是今年5月份到期,可才2月份,他的卡就突然被停了,至于什么原因,对方没有任何解释。

李先生想了想,超市停他的卡,难道跟他先后举报超市商品问题10多次有关系?

原来,李先生是一名实习律师,以前做过商超采购,所以,他对食品安全问题尤为敏感。

从24年9月起,他陆续举报过超市里的进口红酒缺少中文标签、柿饼没按规定温度冷藏保存,以及筋膜枪夸大宣传等问题…

而其中一些问题商品,确实让李先生拿到了退一赔十的补偿,超市也没少因此受罚。

直到去年12月14日,李先生再次花5396元买了36份咖啡礼盒,准备送礼。

谁知他买回家仔细一看,发现礼盒背后的日期标注顺序有问题,不符合规定。

李先生觉得,这又是一个举报点,于是,他再次投诉。这一次,他的诉求还是10倍赔偿。

可他没想到,赔偿款还没拿到,自己的会员卡却先被停了,超市这明显不想让他再去消费了呀!

李先生不服气,认为超市的行为构成违约了。他花钱办的卡,超市有什么资格停卡?就因为他总举报吗?

况且,他只是在行使消费者的监督权,超市却小心眼,取消了他的会员资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李先生一气之下,直接把超市告上法庭。

面对李先生的起诉,超市负责人也是一肚子苦水。

负责人表示,李先生其实就是个“打假人”,已经举报过超市11次,但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职业打假的范围。

他们认为,李先生知假打假,但所指的“假”并非真正的产品质量问题,而是他经常利用一些微小的瑕疵来索取高额赔偿。

就以咖啡礼盒为例,产品本身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仅仅因为生产日期标注顺序有误,李先生就索赔10倍赔偿。

在他们看来,李先生多次吹毛求疵、小题大做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

这已经不属于正常消费,所以超市才取消了李先生的会员资格,并把办卡的钱退给了他。

而对于李先生举报的咖啡礼盒问题,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调查。他们认为,超市在礼盒标注上的确存在违法行为。

但是,事发后超市及时下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而对于李先生的诉讼,法院已经立案。

有人认为,像李先生这种职业打假人,最喜欢打的就是瑕疵品,而不是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他的目的是搞钱,不是真的在意食品安全。

也有人说,超市不卖有问题的东西,人家怎么索赔?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李先生和超市之间的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李先生作为消费者,他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超市的商品,也有权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当他发现超市的商品存在问题时,他选择了举报并索赔,这是他在行使消费者的监督权和选择权。超市不能因为李先生多次举报就取消他的会员资格,这侵犯了李先生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李先生在购买超市的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和公平交易的条件。当他发现咖啡礼盒的日期标注顺序有问题时,他有权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超市不能因为李先生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就取消他的会员资格,这侵犯了李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先生与超市之间建立了会员卡合同关系。李先生支付了299元的会员卡费用,超市应当为李先生提供会员卡服务,包括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允许李先生使用会员卡进行消费。

然而,超市在会员卡有效期内无故停用了李先生的会员卡,这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由此可见,如果双方真的打起官司,超市方可能不太占理。除非他们可以拿出有力的点,证明李先生的行为涉嫌敲诈,否则难赢官司呀!

对于双方的纠纷,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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