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出差,在一家洗浴中心过夜。凌晨4点,却被一个50岁男人摸胸,顶隐私部位。他吓醒后急忙摁铃叫服务员,摁了好几次,却一直没人来。他去抓男人,那人却跑了。最后,他在角落里抓到那个50岁男子后报警。二人达成和解。男子认为洗浴中心应该退还128元服务费,因为事发时他们没有报警,没有提供帮助。洗浴中心却说,管理人员问过男子了。洗浴中心不让记者进入现场,也不肯提供监控视频。
刘先生到重庆出差,当晚入住一家洗浴中心。
夜里,他在洗浴中心的公共休息区一张单人床上睡觉。
这张单人床四周没有隔断,只有一面帘子。从床上可以看到大厅内景象,还可以看到服务员。
虽然这张单人床不适合睡觉,但刘先生旅途劳累,他躺上去,很快就进入梦乡。
当大厅内时钟指向凌晨四点时,睡得迷迷糊糊的刘先生突然被惊醒。他感到有人在摸他的胸,最初他以为是小偷。但接着那人又顶他隐私部位。
刘先生吓得一个激灵,他睁开眼睛,看到一个男人在他身边。立马摁床头按钮。
但是,他连着摁了好几次,都没有人来。
他伸手去抓男子,男子却很快逃跑。
大厅里有很多服务员看着,却没人上前帮他。大家看着他的目光,就像看着一个小丑一样。
刘先生又气又急,却也没有办法。
后来,终于有一个服务员出来帮他,二人合力把躲在角落里的男子方某抓获。
随后,值班经理出面协调,方某赔偿刘先生1000元,这件事到此为止。
刘先生为留下证据,勉强答应。但事后他越想越气,就要去报警。
就在他准备出门时,却被洗浴中心的人拦住,要求他先支付128元服务费再离开。
刘先生无奈,支付128元。
在派出所,方某承认他对刘先生进行了性骚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方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刘先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应该被拘留。
但方某说他愿意赔偿刘先生,还还说他没钱,家里还有老娘。刘先生心软,就答应调解。
最终,方某赔偿他2300元,刘先生承诺不再追究。
虽然方某的事情得到解决,但刘先生却有了心理阴影,他想起这件事就觉得恶心。
事发当日,他那么尴尬,洗浴中心的服务员都看到了,却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进行义务帮助。
刘先生认为,他在洗浴中心受到了伤害,洗浴中心应该退还他128元,
但洗浴中心负责人却说,他们的管理人员问过刘先生了,是刘先生自己拒绝帮忙。
刘先生却说,他没有听到有人问他。
双方说法不一,要甄别出事情真假也容易,只需要调出事发当晚的监控,一些就可以真相大白。
但是,洗浴中心却拒绝记者进去看事发现场,也拒绝提供监控视频。
洗浴中心拒绝退还刘先生128元,负责人认为,刘先生在洗浴中心消费,理应给钱。
虽然刘先生虽然被方某性骚扰,但方某已经赔偿他了,事情已经结束。
换句话说,刘先生被方某性骚扰,和他给洗浴中心出128元服务费,是两码事。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刘先生可以要求洗浴中心退还128元吗?
刘先生去洗浴中心洗澡,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洗浴中心提供场地服务,刘先生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是遵守合同约定。
他不该再要求退还128元。
刘先生可以要求洗浴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洗浴中心属公共场所。理应给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如果洗浴中心没对刘先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刘先生损害的,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损害,一般指洗浴中心内部造成的。
比如刘先生在洗浴中心摔倒,或其他因为洗浴中心直接责任造成损害的,他可以要求洗浴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刘先生受到的伤害来自方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侵权行为有4个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行为上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方先生对刘先生作出猥亵举动,洗浴中心事先知情,或者双方串通。那刘先生可以要求洗浴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一切,需要刘先生提供证据。
反之,如果方某是临时起意,他猥亵刘先生的行为跟洗浴中心无关,洗浴中心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刘先生说,洗浴中心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有第一时间提供帮助。
但洗浴中心负责人却说,是他自己不让提供帮助。
双方针对这个情节的说法迥然不同。那刘先生想要维权,也要提供证据来证明。
洗浴中心如果认为自己没事,完全可以调出事发当晚监控。以证明他们的清白。
信源:2025年3月14日《重庆天天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