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在快餐店停业期间发现电费异常,经查发现过去三年她误为隔壁门窗店支付了1.3万元电费。原因是房东抄表时少看了一位数字。女子要求退款,房东却表示异议方需提供证据。门窗店说电表已被物业拆除,即使有调查结果也不认可。女子应如何应对这一情况? 25年3月,程女士接到一份电费账单,揭示2月份消耗了595度电,需支付438.29元。 这份账单如同一道闪电,照亮了房东多年来的计算失误,使她意外地为邻近商铺承担了高达1.3万元的电费。 事情追溯至22年3月,程女士租赁了一处商铺,开启了她的快餐店生涯。她日复一日地早起准备食材,热情接待每一位顾客,生活充满了忙碌与奔波。 22年3月底,程女士的快餐店旁新开了一家门窗店,两家店铺成了近邻。巧合的是,这两家店铺的房东竟是同一人。 由于程女士的店铺先开业,电费账户直接登记在她的名下,因此每月电费都由她直接向供电局缴纳。 门窗店则安装了一个分电表,每月只需拍下电表读数照片发送给房东,房东便根据照片上的数字计算电费。 程女士对房东颇为信任,从未仔细核对过电费账单。 她每日忙于生意,店内空调、冰箱、蒸箱等高耗能设备运转不停,每月电费通常在2000至4000元之间。 虽然费用高昂,但她认为电器多、耗电量大是正常现象,因此并未深究。 就这样,三年间她一直多付了电费,却始终未曾察觉。 直到2025年2月,正值春节假期,程女士关闭店铺休息,整个月都未营业,自然也没有使用任何电力。 3月1日,她收到了一条电费通知短信,显示2月份用电量高达595度,电费为438.29元。 程女士顿时愣住了,心中充满疑惑:店铺都关门了,哪来的电费? 这电费肯定是隔壁门窗店用的,但门窗店平时每月电费才几十元,怎么可能突然这么多? 她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找到房东询问这笔账是怎么算的。 程女士指出,门窗店使用的电器不少,包括空调、热水器、电磁炉,偶尔用切割机,还有四部电瓶车经常充电,怎么可能一个月只用几十元的电呢? 房东一时也摸不着头脑,便找来抄表员询问。 抄表员一语道破真相:“三年才用了一千九百度电?我一看电表,发现房东少算了一位。” 房东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每次隔壁门窗店老板拍下电表照片发给她时,她在抄表时少看了一位数,导致计算错误。 房东承认,似乎少抄了10倍。 程女士指出,实际用电量已经达到一万九千度,而她只支付了一千九百度电的费用。 换句话说,房东三年来累计抄录的门窗店分电表读数为1900度,明显少算了一位,实际用电量应为1.9万度。 因此,程女士在过去三年里默默多支付了1.3万元的电费,却一直以为是自己店内电器耗电过多。 她还向记者展示了门窗店每月的电费账单,其中2024年9月的最高电费仅为174.6元。 程女士希望追回这笔钱,但对方的反应让她倍感无奈。房东表示,谁有异议谁举证,如果程女士有异议,可以拿去检测电表。 门窗店老板却不认可这一提议,理由是物业已经拆除了电表,即使检测结果出来,他们也不会承认。 房东明确表示,用电费用应由实际使用者承担,差额部分必须补齐。 目前,房东已将电表送往相关机构检测,但结果尚未出炉。 程女士随后找到门窗店老板协商,但老板夫妇坚决否认物业拆除电表的事实,甚至反问道:“程女士交了那么多电费都没怀疑,我们怎么会知道?” 他们还强调,电表照片已发给房东,费用是房东计算的,若有异议可直接起诉。 面对这种局面,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1. 房东因抄表时少看一位数导致电费计算错误,程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房东作为电费核算的责任主体,在三年间将电表度数“少算一位数”,属于重大过失。 过失导致程女士多支付了1.3万元电费,构成对租赁合同义务的违约。 因此,程女士有权要求房东赔偿1.3万元的差额及相应利息,或要求房东直接向门窗店追偿。 2. 门窗店拒绝承担责任,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程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其返还差额电费?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门窗店三年实际用电1.9万度,但仅支付了1900度电费,相当于少支付1.71万度电费,约1.3万余元,属于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 门窗店明知房东少算了电费却默然接受,可推定为恶意得利,需全额返还。 程女士作为实际支付电费的一方,有权直接起诉门窗店返还差额,但也需提供实际用电量等相关证据。 房东作为直接核算电费的责任人,过错程度较大,因为程女士的损失源于房东长期错误核算。 因此,程女士可同时起诉房东和门窗店,要求他们连带赔偿1.3万余元。
浙江,嘉兴、一女子在快餐店停业期间发现电费异常,经查发现过去三年她误为隔壁门窗店
博仑有意思
2025-03-19 23: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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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58
门窗店真畜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