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洗浴中心过夜,熟睡中被人摸胸顶隐私部位,惊醒后看到一男子,吓得急忙呼喊并按铃叫服务员,却无人理会。男子报警并与对方和解,男子事后想起洗浴中心未予理会,认为服务员态度冷漠,最后还被收取128元,想退费。律师表示,退费需提供证据。 (来源:观象视频—2025-3-16)《男子洗浴中心遭陌生男子性 骚 扰,服务员也不管》 3月16日,刘先生在某洗浴中心遭不愉快,想要回支付的128元。 刘先生消费后,洗完澡玩手机,随后钻进被窝准备入睡。 凌晨4点多,熟睡中的刘先生隐约感到有人在摸他,心里一惊,担心是小偷在偷手机或寻找贵重物品。 刘先生感到一只手在摸他的胸口,随后又察觉到对方在顶他的臀部,吓得冷汗直冒,意识到情况不妙。 他立即起身,一边大声呼喊,一边不断按呼叫服务员的按钮。 此刻,刘先生睡意全无,立即去抓那名男子。 刘先生情绪激动,不断呼喊,内心充满恐惧和慌乱,感到无助,急需他人帮助。 事后,刘先生回忆道:“我当时一直喊,可服务员看着也不管,我感到很无助,许多服务员就像看小丑一样,根本没人理我。” 抓到那名男子后,对方提出赔偿1000元,刘先生为了保留证据,接受了赔偿。 收钱后,刘先生换了衣服,洗了澡,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件事对他内心冲击很大,让他感到恶心。 于是,刘先生决定报警。当刘先生、方某和民警准备离开时,洗浴中心的人拦住他,要求他支付费用。 刘先生支付了128元,商家才给他拿鞋,他得以离开。 到了派出所,方某请求调解,称父母年迈无人照顾,恳求刘先生原谅。 此事中,方某趁刘先生熟睡时,对他进行了不当肢体接触,这些行为属于性骚扰范畴。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刘先生看到方某认错态度诚恳,又听他说孝顺父母、经济困难且无人照料,心一软,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 最终,方某一次性赔偿刘先生2300元,双方达成和解。 然而,刘先生认为,事情虽已解决,但洗浴中心对他的遭遇视若无睹,想起此事仍让他心里堵得慌,因此想要求洗浴中心退费。 刘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在遭遇危机时,多次按呼叫键却无人响应,让他感到十分无助。 其次,刘先生指出,当他去抓那名男子时,一群服务员围观,像看小丑一样,却无人伸出援手,他认为对方未及时提供帮助,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刘先生认为洗浴中心应退还费用,并真诚向他道歉。 不过,洗浴中心负责人表示,他们需要先调查具体情况。 刘先生指出,事发时洗浴中心未及时报警。 然而,洗浴中心表示,当时管理者已询问刘先生是否需要报警。 可是,刘先生表示,事发过程中,他并未听到这些话。 洗浴中心负责人表示,消费付费是正常的,受伤害应找施害者,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不应再找商家麻烦。 通常消费者在洗浴中心消费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此事中,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有责任提供安全的环境和服务。 刘先生遭遇性骚扰时,洗浴中心服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帮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洗浴中心服务人员在刘先生求助时未及时提供帮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未第一时间报警。 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律师指出,刘先生需提供充分证据,才能证明洗浴中心存在过错。 刘先生表示,自己作为男性却被另一名男性性骚扰,感到不可思议和恶心,内心留下了巨大阴影。 如果,刘先生认为受到精神损害,可向方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事件中,方某无视刘先生的意愿,侵犯了其人身权益,并导致其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 因此,刘先生有权向方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最终,刘先生与方某已达成和解,并收到2800元赔偿,双方应履行调解协议。 那么,大家对此想说什么呢?
重庆,一男子在洗浴中心过夜,熟睡中被人摸胸顶隐私部位,惊醒后看到一男子,吓得急忙
博仑有意思
2025-03-20 23: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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