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在自家库房搬货,女邻居认为男子的货车挡路,所以和男子吵了起来。女邻

雷雷说趣 2025-03-24 10:47:47

黑龙江,一男子在自家库房搬货,女邻居认为男子的货车挡路,所以和男子吵了起来。女邻居的丈夫及其丈夫的朋友见状,拿了把刀和板砖就冲进男子的库房,打伤了男子的母亲。男子顿时怒了,他拿起一把剪刀,对着女邻居丈夫的朋友就捅,还殴打了女邻居的丈夫。两天后,女邻居的丈夫伤重死亡。后男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互殴,构成故意杀人罪,判了死缓。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目前,该案已经进入重审阶段。 (来源:潇湘晨报) 2023年8月12日,男子苏某和69岁的母亲张某在自家租用的车库库房里搬货,货车就停在库房的门口。 这时楼上的女邻居柳某走了过来,称苏某的货车挡了道,她要开车出去。 货车司机立即给挪了车,但是柳某忘记带钥匙了,于是让她的儿子小林上楼去取钥匙,但很长时间没下来,于是苏某就让货车司机把货车开回原处继续搬货。 谁知这一行为竟然惹恼了柳某,柳某突然指着苏某就骂。苏某不想和她继续纠缠,便回了库房继续搬货。 这时小林拿了钥匙和父亲林某以及叔叔林某某一起下了楼,他们看到柳某进入苏某的库房吵架,小林立即上前阻止,而林某则来到车内拿了一把刀冲进了库房,林某某则捡了一块板砖。 小林见父亲和叔叔拿了刀和板砖,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其父亲拉出了库房。林某甩开小林后,再次持刀进入苏某的库房,小林再次进入库房将林某拽出。 林某再次甩开小林冲进了库房,之后库房内发生了激烈的打斗,林某和林某某将苏某的母亲张某打伤在地,苏某顿时怒了,拿了把剪刀对着林某某就捅,刺中了林某某的左手臂。 之后,苏某又将林某一顿暴打。可没想到,两天后林某竟然伤重死亡了。 后检察院认为,苏某用剪刀刺中了林某某的左上臂,致其轻伤二级。之后又用剪刀刺入林某的右颞部,导致林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可苏某的辩护人认为: 1、林某拿着刀冲进库房,声称要砍死苏某,但苏某从始至终都没有用剪刀去刺林某。 2、林某某向苏某扔了板砖,又打伤了苏某的母亲,苏某才用剪刀刺了他的左手臂,这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并未采纳苏某辩护人的辩护词,而是认可了检察院的建议,认定苏某与林某及林某某的行为属于互殴,且林某死亡与互殴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苏某与辩护人均不服,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量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说了,林某持刀准备进入库房,却被其儿子小林拽出,之后林某将刀放回车内后徒手进入库房。 但是案发后,警方从小区的绿化带中挖出了那把刀,而且苏某也辨认出了这把刀。 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林某都没有持刀进入库房,那苏某又如何能辨认出那把刀的?而且林某为何要去埋刀? 其次,根据库房的监控视频显示,林某进出苏某的库房有三次,但一审法院认定了只有两次,这显然前后矛盾。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作出的判决错误。 在二审庭审时,苏某再次提出自己具有无限防卫权。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苏某的辩护人认为: 1、苏某在库房内遭到他人侵犯,而且苏某的母亲也因此受到了伤害,所以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2、在面对两名男子的夹击下,苏某和他的母亲显然是不敌的,处于弱势地位,这时就应该结合苏某以及母亲所处的情境来看待苏某的反击行为。 3、苏某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不受非法侵害,且当时的情况也十分危急,无法报警求助,所以苏某才刺伤了林某某,试图阻止暴力行为的继续发生。 综上,苏某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认定条件。 二审法院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诸多证据前后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起案件的重审,无疑给了苏某一家人带来了的希望。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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