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白眼狼吗?福建福州,一八旬老太在老家动迁后获得6套拆迁房,她将其中三套分给了

沛山评生 2025-03-24 13:34:27

这是白眼狼吗?福建福州,一八旬老太在老家动迁后获得6套拆迁房,她将其中三套分给了儿子,一套给了小女儿,不料事后,儿子居然以“关系不睦”为由不愿给她养老,如何评价此案?(来源:帮帮团、光明网) 黄老太一生育有两女一子,孩子长大后都各自组成了家庭。黄老太在丈夫离世后,便只剩下其一人独自居住。 然而,随着年岁渐长,她独自生活也逐渐力不从心。 恰逢老家被划入了拆迁范围,黄老太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分得了6套拆迁房。 对于这6套拆迁房的分配,黄老太因疼惜儿子,便给儿子分了3套,给小女儿分了1套,剩余两套则由其自己掌控。 而后,一开始,黄老太先后在大女儿、小女儿家居住。 但俗话说,不患寡而患不均!在女儿家居住久了,因种种情况,女儿们也难免颇有微词。 尤其是黄老太给儿子分3套房产,这般偏心本就让女儿们心生不快,如今,该儿子尽力赡养黄老太时,儿子却不断找理由推脱,更让她们心生怨愤。 大女儿直言,“母亲的财产都给弟弟妹妹拿走了,自己什么也没拿着,赡养母亲却让自己承担,有这样的道理没有?” 如今,大女儿不愿再吃这样的“哑巴亏”,继续照料黄老太,而小女儿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也无力再赡养黄老太,黄老太一时间的去处便成了问题! 在我们看来,黄老太因处事不公才落得这般田地。 黄老太给儿子分了3套房产,这种行为背后是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可能觉得儿子是家族延续的关键,希望在物质上给予更多支持,保障他未来的生活 。 而她先后在大女儿、小女儿家居住,也说明在情感上对女儿们有着依赖,相信女儿能够在生活上给予细心照料。 然而,对于儿女们的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却又明显和其所需不符。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黄老太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她依据自己的意愿将6套拆迁房进行分配,给儿子3套、小女儿1套,自己留2套,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并不因财产分配而改变。 无论子女是否分得财产,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但是话说回来,财产分配和赡养义务也不能完全割裂开来,从公平和伦理道德角度看,享受更多财产的子女多承担一些赡养责任,这样才更符合情理。 如果有人只想占好处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势必会破坏家庭关系的平衡,也会让其他尽义务的人心里不平衡。 拿本案来讲,黄老太的儿子拿了3套房产,占了相当大的便宜,到头来还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实在让人发指! 其实,对于这种情况,黄老太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663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黄老太的儿子在接受赠与后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黄老太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产。 此外,即便房产收回,黄老太的儿子仍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如若不然,黄老太照样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当然,在法庭上“兵戎相见”,也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实为下下之策!因为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会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 如果有条件,他们之间还是应好好商量,协商解决为好。 有人说,“老人家偏心才引此祸患,这样到最后只会害了她自己!” 也有人表示,“黄老太实在糊涂,将房子卖了存起来不好吗,谁养我就给谁,谁也别有意见!”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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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黄平

黄平

11
2025-03-25 11:25

是我给儿子两套,两个女儿各一套,二套自己换现金放在银行,以后谁对好,多分给谁,但要等到准备要去天堂,才安排给他们,日久见人心

用户10xxx36

用户10xxx36

7
2025-03-24 19:31

在本案中,没有一个满意的。大家都有意见。站在儿子角度,六套房都是自己的,这是传统习惯。小女儿认为,六套房,按份分我可以得两套,现在只有一套,肯定不公,大女儿就更有意见了,房子看不到,义务不能少,谁能想通。这个老太太也不满意。小女病了,儿子媳妇关系不好,大女儿是我养大的。给我养老天经地义。

耀颖洪

耀颖洪

1
2025-03-25 14:08

没出息的儿女,自私自利。

沛山评生

沛山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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