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名未满18岁的女孩,在深夜与母亲发生激烈争执后,心情烦闷,便与老板及

小峰聊社会 2025-03-25 23:11:27

云南昆明,一名未满18岁的女孩,在深夜与母亲发生激烈争执后,心情烦闷,便与老板及另外三名同伴一同前往楼顶借酒消愁。女孩一口气喝下了五六瓶,总计300毫升的啤酒。

然而,酒过四巡,女孩的情绪并未得到缓解。4小时后,她试图打电话让父亲来接她回家,却遭到了拒绝。心灰意冷之下,女孩哭着给姨妈打去了电话,连声说着对不起。随后,她做出了一个让人心痛的决定,从楼顶一跃而下,不幸当场身亡。

痛失爱女的女孩父母,将那晚与女儿一同饮酒的4名同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4.5万元。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4年6月4日晚,小陈与母亲下班后,小陈想喝酒,但母亲坚决反对,两人因此起了争执。小陈年少气盛,未满18岁却已有了自己的主意,没有听从母亲的话。母亲一时赌气,独自回了家,心想孩子大了,越来越不听话。

小陈是07年11月出生的00后,今年4月,她和母亲经人介绍,一起到张某的饭店工作。母女俩一同工作,母亲自然对女儿格外关注。得知小陈要喝酒,母亲本能地想要管教,结果母女关系变得紧张,最终不欢而散。

小陈没有跟母亲回住处,而是和老板张某、同事符某、李某丙,以及符某的朋友李某乙一起去楼顶喝酒。五个人一直喝到凌晨三点多,符某和李某乙先撑不住,离开了。张某和李某丙继续陪小陈喝,这时小陈已经喝了五六瓶300毫升装的啤酒。

后来,三人觉得饿了,李某丙下楼去买东西。这时已经过了凌晨4点,小陈给父亲陈某打电话,让他来饭店接自己。但陈某没有表现出担心,直接拒绝了。或许是因为酒精的作用,再加上父亲的拒绝,小陈情绪低落。4点半的时候,她给姨妈打电话,哭了一阵后说:“我对不起你们。”然后,她竟然从楼顶纵身跃下,直接摔到了一楼。

张某见状,急忙从楼顶跑下来,让小陈身旁随后赶到的李某丙拨打120。小陈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住院数日后,还是于6月11日经抢救无效离世。治疗期间产生了9万多元的住院费,张某垫付了1万元。

女儿离世后,小陈的父母将张某、符某、李某乙、李某丙四名同饮者告上了法庭,索赔64.5万余元,后变更为59.9万余元。

有人想,这毕竟是女孩自己跳楼的,她虽未满18岁,但也应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小陈父母的家庭教育也难辞其咎,是家人的放任和拒绝接孩子回家,让小陈一时想不开,借酒消愁,最终酿成大祸。

那么,小陈尚未年满18岁,在半夜与外人在户外饮酒,她的父母是否负有监护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等。小陈未满18岁,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但小陈已经年满16周岁,临近成年,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行为能力,父母想要对她进行有效管控确实有点难。

不过,小陈的母亲在与她争执后自行返回住所,没有在小陈明确表示要去喝酒时给予及时关心与关注,这是明显缺乏关怀的表现。而且,当小陈让父亲来接自己时,父亲拒绝前往,这让小陈内心感到无助,滋生了消极想法。所以,小陈的父母在亲情关怀方面确实有所欠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小陈年满16周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却过量饮酒,她应该承担自己行为的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8条,小陈已满16周岁,有一定的认知与行为能力,应该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她喝了五六瓶啤酒,这是她自己决定的,风险自然应由她承担。

那么小陈跳楼身亡,四名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四名同饮者与小陈从0点喝到凌晨4点,期间小陈处于酒后状态。同饮者对她负有安全照顾义务,比如护送她安全回家或者告知家属。

法院最终判定,四名同饮者未对小陈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向小陈父母赔偿19.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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