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男子和女子相识一个月便恋爱同居,相处半年男子给女方花了320万。半年后两人分手,男子要求女方返还270万。女方称两人签有协议,男方自愿赠与这些钱且不能要回,否则男方得给她200万。不过法院可不这么看。原来,法院查明这些钱里有购房款,房子还登记了双方名字,这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在婚没结成,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200万。 (来源:大象新闻) 2023年11月,阿伟(化名)和小颜(化名)分手后,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儿。 恋爱期间,他送礼物、发红包,还转过大额资金,砸进去320万。 当初谈恋爱时,阿伟本想着能和对方结婚,才下血本付出这么多。 谁知半年不到,俩人就因为日常吵架闹掰,阿伟钱花了,感情也没了,越想越觉得憋屈。 阿伟觉得,既然两人已经分手了,那这些钱小颜就应该还给自己。 他算了算,自己总共给小颜花了320万元。不过,小颜在恋爱期间也给过他50万元。这么一抵扣,小颜还得再还给他270万元 。 小颜告诉阿伟,恋爱时签过一份赠与协议。当时阿伟承诺,自己给小颜的钱和资产都是自愿送的,不会要回来。要是没做到,就得再给小颜200万。 小颜觉得阿伟说话不算话,没遵守承诺,所以再给自己200万。 阿伟一下子懵了,这才记起自己当初真签过这么个协议。可当时他一门心思都在小颜身上,哪能料到会有如今这般局面啊。 想起两人初遇时的美好时光,阿伟心里很不是滋味,很不甘心。 2023年4月,他外出旅游,在旅途中碰到了小颜。 两人初次见面就互相看对眼了,当下就加了好友。一番交谈下来,发觉彼此兴趣爱好相同,聊得特别投机。 旅游结束后,两人各自回家,可心里都还想着对方,就一直有联系。一个月后,他们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一直在找的那个人,然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打那时候起,阿伟就对小颜格外上心。小颜看上的东西,他都会买下来送给她。红包也是隔三岔五就给小颜发。而且为了能跟小颜步入婚姻殿堂,阿伟好几次都给小颜转了大笔的钱 。 谁能想到,两人分手后,小颜竟拿着那份协议要求阿伟再给她200万。 两边闹得挺难看,事情卡住了。阿伟一怒之下把小颜告上法庭,小颜也不甘示弱反诉阿伟,要求阿伟再给她200万 。 情侣分手后,哪些钱该还? 恋爱时,1314、520表爱意的小额转账,或者买礼物的花费,一般当作情侣间普通赠与。赠与完,另一方不能要求返还 。 《民法典》第657条表明: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像结婚彩礼,或者为结婚准备的大额转账,还有钻戒、金首饰这类贵重物品,都能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民法典》第158条指出:民事法律行为能附条件,但性质不允许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条件实现了才生效。 要是两人分手了,结婚这个目的没达成,所附条件就没实现,这种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行为就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些为结婚而受赠的财物就得还回去 。 阿伟坚称转给小颜的钱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 阿伟觉得,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为了增进感情,也为了能和小颜步入婚姻殿堂,自己多次给小颜转钱。而且双方的聊天记录啥的,都能证明自己的说法。 要知道,这些钱超出了阿伟经济承受范围。如今两人分手了,小颜理应把这些钱还给阿伟 。 小颜让阿伟签的赠与协议,里面说要是阿伟找她要回赠与的财物,就要再给她200万,这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搞民事活动,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也说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法律效力。 实际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阿伟不用再给小颜200万。 阿伟和小颜经调解,小颜给阿伟返还80万元。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做民事活动得遵循自愿原则,按自己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阿伟转给小颜的大笔钱,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或者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 现在两人分手,结婚目的实现不了,小颜就得把钱还给阿伟 。不过恋爱时的一般赠与和日常花销就不用还了。 后来调解时,阿伟和小颜自愿达成一致,小颜给阿伟80万元,这事就算了了。 谈恋爱的时候给对方钱,可要小心谨慎,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来,别打肿脸充胖子。最好把每笔钱的用途标记清楚,以后有了矛盾,处理起来更明白 。
四川广安,一男子和女子相识一个月便恋爱同居,相处半年男子给女方花了320万。半年
博仑有意思
2025-03-26 2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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