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对夫妻收到邀请到某镇投资百万元建设了120亩鱼塘,为此这对夫妻还给镇上修了路。可鱼塘没办几年就被街道办认定水质不达标,要求关停整治。在遭到这对夫妻的拒绝后,街道办直接将鱼塘给强拆了,导致大量的鱼被村民哄抢,损失了37万斤鱼。后这对夫妻将街道办告上法院,索赔3158万元,可是法院虽认定街道办强拆违法,但只判了380万元的赔偿金,而街道办还理直气壮地称:没钱。 (来源:大风新闻、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 男子万某从10多岁开始就跟着家里人学养鱼,结婚后便拉着妻子殷某一起承包了多个鱼塘,养殖经验十分丰富。 2007年左右,某镇镇长亲自来找万某夫妇,他们打算在镇上打造千亩的养殖示范基地,所以需要万某夫妇这样的专业养殖户。 为了让万某夫妇前来投资,镇长亲自开车带着万某夫妇在养殖基地转了转,并承诺会给予最大的优惠政策,每年每亩地租金1000元。 万某夫妇觉得镇长十分有诚意,而且该镇也确实有投资价值。于是万某在镇长的盛情邀请下,一次性承包了120亩的鱼塘,并签订了长达30年的合同。 后万某夫妇又投资了数百万元,建设了一些养殖基地,甚至还为镇上修建了公路,这让镇长十分欢喜。 可是2021年3月份,万某夫妇突然接到街道办的通知,说鱼塘的水质不达标,必须关停整治。 在协商完补偿事宜后,万某夫妇回去估算了下损失,顿时后悔了,认为报少了。可街道办却认为,既然已经协商完毕,那就不能反悔。 万某夫妇见补偿无法达到要求,于是拒绝关停鱼塘,甚至弄了10条狗来看守鱼塘。然而街道办的人在事发前一晚,直接将万某夫妇安装的监控给砸了。 万某夫妇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警方却表示这是街道办的行政行为,所以并未处理。 次日一早,街道办直接带了几辆挖掘机,强行给鱼塘放水。当地的一些村民像是提前知道了一样,早早地拿着家伙等在一旁,等鱼塘被掘开,大量的鱼涌出时,他们立即扑了上去,抓了鱼就跑。 万某夫妇拼命阻拦,但奈何村民太多,根本拦不过来。后万某夫妇的鱼塘被洗劫一空,初步计算损失了37万斤鱼。 看着经营多年,投入大量金钱的鱼塘被毁,万某夫妇气愤不已,他们要求街道办承担这次的损失,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万某夫妇将街道办告上了法院,索赔3158万余元。 万某夫妇认为: 街道办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鱼塘,导致大量的鱼被村民掳走,甚至有部分鱼死亡,这个损失必须赔偿。 但街道办却辩称: 1、区里发了整治通知,而万某夫妇的鱼塘的水质经检测不达标,所以要关停一个月。 2、在拆除鱼塘前,已经发了一份《养鱼池关停整治告知书》给万某夫妇,要求他们自行放水处理,但他们并未行动,所以只能强拆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街道办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但万某夫妇的鱼塘水质不达标问题,属于环保问题,需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来处理。 《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对于万某夫妇的鱼塘水质不达标,是否需要强行拆除等问题,是由环保部门负责,而不是街道办负责。 因此,街道办的行为属于越权,故其强拆行为违法。 万某夫妇又提出了具体的损失:其中被强拆的设备损失达650万余元,37万斤的鱼的损失达637万元,而经营损失有500万元,以及因强拆导致无法经营的损失1000万元。 可是街道办辩称:拆迁人员并未破坏万某夫妇的设备,鱼塘中的鱼大部分已经卖掉了,获得了3万多元,都存放在街道办,随时可以来领取。 最终,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街道办应当赔偿万某夫妇的鱼的流失损失357万元,驳回了万某夫妇的其他索赔请求。 法院判决出来后,万某夫妇虽然不满意,但也妥协了,他们只想要回鱼流失的损失,可当他们向街道办要钱时,街道办却说:“一分钱都没有!但有资产可以拍卖抵债。” 有网友认为,既然街道办没有职权,却做出了行政强制行为,难道没有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既然法院认定了街道办的越权行为,那么街道办的相关负责人就该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76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如果错误的行政强制行为导致公民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相关负责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有网友认为:不是说卖鱼卖了3万吗?那3万元去哪了? 还网友表示:你和他讲契约,他和你玩权力,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耍无赖。 对此,您怎么看?
重庆,一对夫妻收到邀请到某镇投资百万元建设了120亩鱼塘,为此这对夫妻还给镇上修
雷雷说趣
2025-03-29 14: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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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天
这个案子原告应该申请本区法院回避,异地审理可能结果要好一些。
我是写字的
只赔了10%.这个判决不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