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往往是商标申请人最后的“救命稻草”。然而,如果代理机构连最基本的法定程序都未能履行到位,这根“救命稻草”不仅抓不住,反而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柴。
近日,笔者接触到一起围绕商标驳回复审的案例,其过程与结果引人深思。

关键程序缺失:败于起跑线
申请人刘先生在第3类“洗衣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因与在先的图形商标近似被部分驳回。在复审阶段,申请人决定放弃“肥皂、洗手膏”等商品,仅保留“洗衣液、洗衣粉”。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收到部分驳回通知后,若放弃部分商品,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即完成“商标分割”程序,才能将保留商品正式转入复审流程。
然而,代理机构——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仅将放弃事项写入了复审理由书,并未指导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正式的分割申请。
这意味着,在官方流程层面,“放弃部分商品”的声明几乎不发生法律效力,复审仍建立在原有庞杂的商品项目之上。
引证商标失效:错失关键抗辩
更令人遗憾的,是代理机构对引证商标状态核查的疏忽。
引证商标虽在“洗手液”等商品上有效,但其指定的“洗衣液”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申请商标的核心商品恰恰是“洗衣液”——而引证商标在“洗衣液”上的权利早已灭失。这本是复审中最有力的突破点。
遗憾的是,在长达12页的复审理由书中,完全未见对引证商标撤销状态的任何阐述与分析。一个本应成为核心胜诉理由的关键事实,被彻底遗漏。
专业失察的代价
上述两处硬伤叠加,驳回复审决定最终维持了驳回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区分。
客观而言,代理机构在证据收集、对比分析等方面并非全无努力。但在决定成败的关键程序和法律事实层面接连失误,尤其对可轻易查询的引证商标状态“视而不见”,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警示与建议
这一案例给商标申请人的警示至少有两点:
1.选择代理机构时,应重点考察其对法律程序的熟悉程度,而不只是看报价或口头承诺;
2.驳回复审不是走过场,引证商标的法律状态是必须核查的基本动作,遗漏这一点意味着放弃了最重要的抗辩武器。
当前,部分代理机构“重接单、轻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
对于申请人而言,商标承载的是品牌心血与市场期望——在专业问题上,经不起这样的“失误”。
(应受访对象要求,文中部分信息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