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深夜聚餐醉酒后结识一漂亮女子,双方共赴某小区准备发生关系时被警方突袭抓获。男子称双方系“你情我愿”,顶多算“艳遇”但警方认定其通过中间人牵线嫖娼,罚款500元。男子不服,怒而起诉,揭露关键争议:双方从未谈钱,警方未亮明身份,笔录疑诱导签署。法院这样判决。案件引发热议:“默认知晓嫖资”能否定罪?程序违法为何不纠错?一纸判决揭开隐蔽性违法认定与公权滥用的双重困局。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2年7月1日凌晨,时年42岁的奚某(化名)因与朋友聚餐醉酒后,被友人钟某(化名)邀约至夜宵摊续饮,期间结识了钟某同行女子尧某(化名)。 据奚某陈述,双方互生好感,遂在尧某提议下共同前往某小区房间。二人共同沐浴后正欲发生关系时,被突然闯入的民警当场控制。 奚某称,警方未当场表明身份,且以“仅罚款、不通知家属”为由诱导其承认嫖娼行为,其因醉酒意识模糊在笔录上签字。 区公安局认定:奚某通过钟某介绍,与尧某约定以500-600元进行性交易,但因警方介入未实际发生关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奚某罚款500元。尧某及钟某的证言显示,尧某系钟某组织的卖淫人员,案发房屋为钟某提供的卖淫场所,钟某承诺事后向尧某支付400元报酬。 奚某不服处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原决定。 奚某仍不服,遂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系“一夜情”,无金钱交易,且警方程序违法。 法庭调查后,法院归纳了四个争议焦点:一是,奚某与尧某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二是,仅凭询问笔录及中间人证言能否认定违法事实? 三是,警方是否依法表明身份、通知家属?是否存在诱供? 四是,未实际发生性行为且未明确谈价,是否符合“卖淫嫖娼”构成要件? 在庭审中,奚某提出如下主张: 其一,在事实层面,双方系自愿性行为,未谈及金钱交易;尧某的报酬由钟某单方承诺,与己无关。 其二,在证据层面,笔录系醉酒状态下被诱导签署,且无客观证据佐证嫖资合意。 其三,在程序层面,警方未当场表明身份,未通知家属;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告知笔录内容不一致(后者提及“经钟某介绍”,前者未载明);涉嫌违法适用简易程序。 警方抗辩称: 其一,在事实层面,涉案双方通过钟某介绍,默认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符合公安部“谈价即构成违法”的批复精神。 其二,在证据层面,奚某自认知晓需支付嫖资,与钟某、尧某证言形成证据链。 其三,在程序层面,询问时奚某已清醒,自愿放弃通知家属;处罚程序合法,未适用简易程序。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双方是否构成卖淫嫖娼的合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构成需满足“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核心要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未直接协商价格,也未实际发生性行为。 通过中间人钟某的证言,尧某与钟某约定事后支付400元,奚某则自认“知晓需支付500-600元”。尽管双方未直接沟通,但通过中间人的居间作用,形成了“钟某撮合+双方默示接受”的合意模式。 双方共同进入钟某提供的卖淫场所、准备发生关系等客观行为,佐证了主观意图。《公安部公复〔2003〕5号批复》,强调“谈妥价格”不限于买卖双方直接协商,通过第三方间接达成亦可认定。 2、笔录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本案中,奚某试图仅凭询问笔录及钟某证言不足以排除“一夜情”的合理怀疑,且笔录系醉酒状态下被诱导签署,合法性存疑。 奚某自认知晓支付嫖资、尧某证言证实钟某承诺报酬、钟某证言确认居间介绍,三者形成闭合链条,指向“有偿性交易”的唯一结论。 结合时间间隔(饮酒至询问间隔7小时)、奚某签字确认“无诱供”等细节,可以认定奚某清醒状态下自愿供述,排除非法取证嫌疑。 3、身份表明与处罚程序的争议 本案中,警方未着制服、无全程录像证明表明身份,仅凭钟某称呼“警官”的片段,难以认定程序合法。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但因不影响实体权利,仅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处罚。 4、未发生性行为且间接谈价是否构成违法? “着手实施”的认定:双方进入特定场所、进行前期准备(如共浴),已超出“预谋”阶段,符合“着手”要件。 “谈妥价格”的范围:公安部批复将“通过第三人达成合意”纳入“谈妥”范畴,与打击组织卖淫的立法目的契合。若要求双方直接谈价,将助长中间人隐匿犯罪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奚某行为系治安违法,但警方程序存在违法,遂确认警方处罚违法,但不撤销处罚决定。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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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青年
这回家属不知道,全网人都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