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税合计900多万元!湘潭某工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被处罚50万元 #湘潭#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潭税一稽罚告(2025)X号 湘潭新X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302XXXXXXXXXX): 对你单位(地址:湘潭市雨湖区XX街道XX路X号XX号门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4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9年4-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金额合计8251993.76元、税额合计1072759.09元,价税合计9324752.85元(4月1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4月30日一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共44份,5月2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6月1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销售产品为金属制品护栏板、轴承钢球、煤炭、轴承滚子、销售企业名称为济宁谦X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平X经贸有限公司、枣庄市正X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万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彬X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金X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虚假申报(分次预缴额)、现已走逃失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你单位前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45项规定的“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决定对你单位的前述违法行为,拟处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湘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价税合计900多万元!湘潭某工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被处罚50万元 #湘潭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4-14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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