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一男子被逮捕!多次抢劫、盗窃,刑满释放又作案…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4〕139号 被告人黄某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5********,*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兴宁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14日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2月8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辉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辉刑满释放后因经济拮据,遂生盗窃他人财物念头。2024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辉采用戴头盔、戴口罩等方式,携带撬批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去到兴宁市**镇**府**栋地下车库,使用撬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的锁打开,然后被告人黄某辉将其驾驶的黑色无牌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到**府**栋地下车库后,步行返回**府**栋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摩托车盗走变卖获利。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66元。 2024年2月7日23时,民警在兴宁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抓获被告人黄某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庆威 2024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辉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4页、光盘3张随案移送。
兴宁一男子被逮捕!多次抢劫、盗窃,刑满释放又作案…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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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1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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