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订婚强奸案,很多网友在争论凭什么只追究违背妇女意愿,不追究违背男性意愿。
这是伪命题,不是不追究。
这是错误的把强奸罪当作性侵害的全部了。实际上强奸罪就是专门保护女性的。女字旁。本来定义就是性暴力犯罪的一种。其他还有强制猥亵,侮辱,虐待,等等。
那么为什么女性要单独用强奸罪保护,男性只有强制猥亵这种弱保护呢?不是男女平等吗?
男女平等的是权利,不是什么都一样。比如女性才有生育能力,当然才会有相关权利。这跟平等不平等没关系。
我国是法治国家,立法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尤其需要从受害者的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虑切实的问题。女性和儿童受性暴力的风险远远大于成年男性。而受到的伤害也更大。因为生殖器官和身体能力的差异,男性更容易加害,女性和儿童更容易受害。所以法律当然要额外保护女性和儿童。但概率并不是全部。
我见过太多受侵害的人和案例,包括我接触过的,非常多。女性被男性侵害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摧残,远远大于女性对男性侵害的后果。
那么为什么男性对男性不能适用于强奸,男性被女性侵害的情况轻,但是被男性侵害的也不轻呀。
没错,这就是跟未满14无刑责差不多,立法的时候男性罪犯对男性的兴趣低。一般会优先挑女性和儿童。而随着社会多样化,男性也出现被性侵的情况。如果比较严重的话,也会呼吁立法。目前可能还没有那么严重。当然未成年人犯罪我觉得很严重了,立法单位也依旧比较谨慎。
所以希望大家就事论事,不要被带偏了。这个案件里面,女方受到多大伤害就是多大。不能因为这个案件就忽略受害的广大女性。同时相亲真的要擦亮眼睛。
另外本案的嫌疑人明确的已经存在强行拖拽,无论如何都是不可取的。而我们不知道的细节,法院没有披露不代表没有,当然也不能确定有。我们不知道没办法判断,只能是希望当事人不服去申诉。我们网友真不应该擅自揣测,越俎代庖。具体翻供的情况我们不知道,只有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知道。并不是无法确定的。所以有疑问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走法律途径,他们是可以确定的。我们是怎么都不能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