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在放风期间,趁着同村男子的不注意,从后面一把将其抱住。结果悲剧了,两人

槿论看社会 2025-04-17 20:17:20

新疆,男子在放风期间,趁着同村男子的不注意,从后面一把将其抱住。结果悲剧了,两人因为失去平衡摔倒。知道18天后,经医院检查为左侧第9、10根肋骨骨折,在医院治疗了39天才康复出院。可男子却发现,对方住院期间,病例不仅写的是高处坠落,另外对方还检查了梅毒、肺结核等项目,遂拒绝支付医疗费。事后,对方将男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男子赔偿住院治疗费9,167.28元,误工费24000元等共计46,967.28元。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祁某1958年生人,与吕某是同村,两人私下里关系还不错。

三年前的一天,因为口罩的原因,祁某及其他村民获得了暂时出门放风的机会,其中就包括吕某。

可能是长时间没有自由活动,祁某显得很开心,见吕某没有注意到自己,于是悄悄来到吕某的身后,从后面将吕某抱住。

结果悲剧了,吕某因为没有防备失去平衡,两个人一起摔倒在地上。祁某拍拍身上的土就像是没事人一样起来了,可是吕某却感觉浑身疼,18天之后去医院检查发现,左侧竟然断了两根肋骨。

在医院治疗了39天之后,吕某才康复出院。吕某认为,自己之所以受伤,就是祁某导致的,自己花了这么多钱,害耽误了事,祁某应该进行赔偿。

岂料,当吕某找到祁某要赔偿的时候,却遭到了祁某的拒绝。

吕某一气之下,将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祁某赔偿住院治疗费9,167.28元,误工费24000元等共计46,967.28元。

祁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祁某因为在后面将吕某抱住,导致吕某失去平衡而受伤,祁某自身存在过错。

而吕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祁某抱住之后,并没有注意到此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没有及时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吕某同样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吕某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祁某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过对吕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营养费等综合评定,判决祁某支付吕某26135元。

宣判后祁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吕某的住院病例显示,其骨折是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与庭审时声称“两人玩闹”导致存在矛盾。

第二,吕某在住院期间,同时还进行了梅毒、肺结核等和肋骨骨折无关的疾病。

第三,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祁某从后方抱住导致骨折的。

第四,直到事发后第18天,吕某才去医院进行检查,结合病例内容,祁某有理由怀疑吕某诉讼的真实性。

本案的关键在于,祁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主张他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其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行为有过错、被侵权人有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祁某在吕某的身后将其抱住,导致吕某失去平衡后摔倒,应视为祁某对吕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且祁某还具有主要过错。

另关于祁某主张的医院出具的病例与实际不相符,法院认为,医院并不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主要是对病情进行处理,故祁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祁某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酌定祁某承担治疗费的70%的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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