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法院判决一出舆论沸腾,什么是强奸?都有那些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奸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第二种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既遂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律上通说认为,犯罪既遂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标准。通俗一点来说,犯罪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行为具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要判断是否达到既遂标准,还要以调查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来认定。
而犯罪未遂、中止、预备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一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三、强奸既遂又是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呢?
前面讲到强奸罪分为两种,那么强奸既遂的认定标准也是两种。 ◉ 第一种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既遂标准。刑法学界和办案实务以“插入说”为通说,即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才是强奸既遂。如行为人用生殖器在被害人的外阴处摩擦并射精,但双方的生殖器仅有接触但尚未结合,就属于强奸未遂。
◉ 第二种是强奸幼女的既遂标准。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属于强奸既遂,即“接触说”。
由此可以看出,强奸对象不一样,其犯罪行为既遂标准也是不同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