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怪事 有个小伙,去高层小区“完成业绩”,被业主发现并告物业,业主与物业人员在追赶时,小伙跳楼,无奈是二十三层高楼,跳下就完了。 再有一个老头,游苏州东山,见杨梅满枝,垂涎欲滴,爬上杨梅树偷摘偷吃,也许是吃得太多,也许是树枝不坚,断了,摔下,也就完成了一生。 两个人的家属也是奇葩,竟将小区业主和物业人员告上法庭,那馋杨梅的老头家属也与那“完成业绩”的小伙家属如出一辙,将杨梅树主人告上法庭,起诉理由居然是危险未明确告知。 两家受理法院和法官也是人性化判决,两本来是受害人的业主、物业人员与树主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本来这两起行为都属偷盗,让业主与树主如何告知? 小伙上二十三楼不会是飞身一跃就上去的吧,若飞檐走壁,也得一层一层上,若没那本领,估计是坐电梯上去,按钮已经告知。到得业主家,也该看到门牌,还要怎么告知? 偷吃杨梅则更是离奇,本来中国就有: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优良传承,更有瓜田李下之避嫌。 古代人瓜田李下,整帽系带之事都不屑做,怎么到了现代,你去偷吃人家的杨梅,难道就不感到羞耻? 法院法官的判决也有意思,原来以为以常人思维来判,现居然还要本来的无辜者躺着也中了枪。 也许这两起案例是特例,如同南京王法官那:不是你撞例,为什么要去扶?也如检察官的:你为什么要还手?这次也许会提出:他们为什么不去别家,就选你家?你不承担责任,谁来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这种恶行恶判现象实在是太多了,这让善人如何生存? 这种人在家中坐,祸从天边来的人为祸害一旦成了气候,是不是就人人自危了,因为说不定什么时候,这塌天大祸就会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 很钦佩当时有一条规定,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或乱闯红灯,出了事故,车主非旦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还要肇事者或肇事者的家属赔偿驾驶人员的精神损失费。 这项规定不是没有人性,相反它是最大的人性。 人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凡事当讲究个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缺失了规矩,这个社会将圆不像圆,方不似方,整个就是一个变态的社会景象。 法律当以人的基本道德和多种社会基础及价值理念来制定的复杂体系,它由这几个核心组成:维护社会秩序、反映社会需求、适应经济制度、调节利益分配、道德规范的转化、公平与正义追求。 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只要共同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去审案判案,相信一切奇案怪案都不会再有市场,再不会让世人啧啧称奇。
(原创)怪事 有个小伙,去高层小区“完成业绩”,被业主发现并告物业,业主与物业人
孟优与趣事
2025-04-20 2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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