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两次进入同一女子家中盗窃。在第二次行窃被女子发现后,男子将其按在

小峰聊社会 2025-04-21 07:54:17

吉林长春,一男子两次进入同一女子家中盗窃。在第二次行窃被女子发现后,男子将其按在床上,谁知女主人力气很大被其逃脱呼救。男子只得落荒而逃,直至5年才落网。后一审法院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获刑6年6个月。但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猥亵,并不是抢劫,希望二审改判。

(来源:齐鲁壹点)

外卖员王某在六年前的一个傍晚,给女子冯某送外卖时,发现她独自居住且房门钥匙挂在门口,便顺手牵羊取走了钥匙。当晚,他潜入冯某家中,偷走了一块天梭手表、一枚戒指和300元现金。不久后,他又返回冯某家继续行窃,但这次被正在熟睡的冯某发现并惊醒。王某试图捂住冯某的嘴,警告她不要出声,但冯某奋力反抗并呼救,王某最终逃离现场。

冯某立即报警,尽管警方展开了调查,但由于未能确认王某的身份,导致他逍遥法外五年。期间,王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10个月,但未被识别为冯某案的嫌疑人。直到2024年9月,王某才再次进入警方视野并被抓获。

经鉴定,王某所盗的手表价值3000元,戒指无法确定具体价值。对于王某的行为,法律如何界定?

首先,王某第一次进入冯某家行窃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这一行为比普通盗窃更为严重,直接构成犯罪,无需参考盗窃金额。第二次进入冯某家时,王某虽未成功获取财物,但由于对冯某使用了强制手段,因此他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的盗窃行为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抢劫行为判处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共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然而,王某辩称自己当时意图猥亵冯某而非抢劫,希望将行为定性为“强制猥亵罪”,以此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入户抢劫至少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王某犯罪未遂,故量刑有所减轻。相比之下,《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王某的确构成强制猥亵罪,一般不会顶格处罚,因此他希望通过改变认定来减轻刑期。

然而,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冯某并未认为自己受到猥亵,王某在按住冯某时并未实施任何猥亵行为,仅是想尽快逃离现场。因此,王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王某仍需承担6年6个月有期徒刑及罚款8000元的处罚。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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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43

用户10xxx43

2025-04-22 03:16

这种没用的小偷,坚持支持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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