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外卖小哥送外卖时偷走了女房主钥匙,趁其不在家时偷走了女子一些财物,第二天外卖小哥又来偷东西,结果这一次女房主在家,随后,外卖小哥直接把女子压在身下让其不要喊叫,随后便逃离现场,事发后,外卖小哥以盗窃罪和抢劫罪被调查,可是外卖小哥却表示,压住对方是猥亵不是抢劫。
男子王某是一名外卖员,事发当天,王某利用送外卖的时候,偷走了女子冯某家的钥匙,随后便趁着冯某不在家,偷偷进入其家中偷走了手表、首饰和一些零钱。
尝到甜头后,王某第二天凌晨又打开房间准备进来偷点东西,结果这一次冯某在家中,随后,王某直接把冯某按在了床上,让其不要喊叫,冯某呼喊求助后,王某直接逃离了现场。
事发后,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和抢劫,据此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可是王某却表示,自己压住受害人是为了实施猥亵,而不是抢劫,因此不应该按照抢劫处理。
有人说,不错了,没给你定个入室抢劫已经很不错了,如果定入室抢劫,妥妥10年以上刑期。
还有人说,怎么猥亵就比抢劫要轻吗,这是什么逻辑?
实际上,单看罪名,猥亵就是要比抢劫处罚要轻,按照刑法规定,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抢劫则是最低三年起步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如有相应情节,那么刑期直接十年起步。
所以,如果王某把受害人压在身体下,目的是为了猥亵,那么自然要定为强制猥亵罪,但是,王某此时因为入室盗窃被发现,其采取了暴力将受害人压在身下,并让其不要喊叫,显然, 这是一种制止被害人反抗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王某当时的行为,就具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精神,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那么,王某是将被害人压在身下时,到底是在室内还是室外,本案中,王某是将受害人压在床上,所以,暴力发生在室内,该行为其实属于入室抢劫了,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即便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王某也是不服气的,随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入室后,并未第一时间猥亵受害人,而是被发现后制止被害人呼救而事实暴力,因此,其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但是因未抢到财物,也没有造成伤害,据此系抢劫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也是合理的,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