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有位姑娘为了能在拆迁中分到更多的房子,随便找了个男人去登记结婚,俩人

梦里香谈体育 2025-04-22 14:09:13

在福建厦门,有位姑娘为了能在拆迁中分到更多的房子,随便找了个男人去登记结婚,俩人达成了一个协议,不打算同房,还约定两年后离婚。不过,女子得给男方20万元的补偿。没想到,女子付了10万元后,村里的拆迁一直杳无音信,她心里觉得挺后悔,想去找男方要回那10万元补偿,却被拒绝了。结果男方把她告到了法院,要求离婚,还想让她继续支付剩下的10万元。法院做出了判决! 女子柯某听村里的年轻人说,附近的村子准备拆迁,原因是要修一条高速公路,大家觉得自己村子也有可能跟着遭殃。 柯某一听到这个消息,就高兴得不行,完全被拆迁的喜讯淹没了。接着,她又听说若是结婚的话,能多分50平的面积,这下她真是坐不住了。 为了能多分房子,柯某开始托人到处找对象,要求非常明确,就是只结婚不洞房。最终,通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只有一个叫卢某的男人愿意接招。 一个多月后,柯某和卢某急匆匆地领了结婚证,卢某也把户口迁到了柯某的家里。 结婚一个月后,柯某和卢某就签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婚期为2年,期间各自生活,不能算是夫妻。 双方还约定,柯某会补偿卢某20万元,拆迁前先给10万元,拆迁后再付另10万元,但卢某不能要求拆迁补偿。 协议签订后,柯某向卢某转账了10万元。然而,过了2年,村子还是没有拆迁,柯某觉得自己被欺骗了,于是拒绝支付剩下的10万元,并打算要求卢某把之前的10万元退回。 卢某不干,他觉得柯某没诚意,所以将柯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批准他们离婚,还要柯某支付剩下的1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内容,夫妻一方如果想离婚,可以寻求相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离婚。 柯某和卢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其实就是一桩交易,并没有什么深厚感情。如今二人都同意离婚,但由于补偿款10万元的问题,最终还是闹到了法院。 所以,卢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也是批准的。 卢某能否要回剩下的10万元,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她的,或者双方在经济上有约定,那她就可能主张获得这笔钱。不过,具体还是得法院来判断。 既然两人已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上明确规定了柯某要支付卢某20万元,而柯某已经支付了10万元。 按照原则,柯某还得继续支付卢某剩下的10万元。 法院会认为,柯某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也就是要向卢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 柯某和卢某之所以结婚,是为了在拆迁中分房子,这行为显然是想获取不当利益,已经触犯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明确指出,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这个离婚协议里的金钱补偿条款,是不合法的。 既然协议规定的条款不成立,那卢某从中获得的利益,应该归还。 也就是说,卢某不光拿不到那剩下的10万元补偿,之前收到的10万元补偿也得退回去。 柯某和卢某在追求不当利益而结合这事上都有失误,光让卢某还钱,不对柯某进行惩罚,显然是有失公道的。 《民法典》第157条提到,当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认不发生效力后,相关行为人得到的财产应该归还。要是不能归还或者没必要归还的,就得进行折价补偿。如果一方有过错,需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各自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考虑到柯某也有自己的过失,结果让卢某因为迁户口遭受了一些损失,因此柯某应该向卢某进行一定的赔偿。 法院经过综合分析,认定卢某只需将5万元返还给柯某,其余的诉请则被驳回了。 柯某信心满满,以为村子会拆迁,结果只听信了片面的说法,便开始行动。这样的冲动行事可真是惹了祸,这5万元的损失,算是给他上了一课。 我觉得这个事情真是一个教训。光听片面之词,就急忙做决定,结果还导致了经济损失。这说明在做出重要选择之前,得多了解情况,不能只凭一时的冲动。希望大家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做事之前多方面综合考虑,避免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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