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住1楼的已婚男子,酒后凌晨爬栏杆翻窗进入2楼女邻居家中,欲强行与女邻居发

小美美说社会 2025-04-22 20:22:07

上海,家住1楼的已婚男子,酒后凌晨爬栏杆翻窗进入2楼女邻居家中,欲强行与女邻居发生关系,因女邻居的反抗失败。9天后,不甘心又欲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女邻居家中,结果悲剧了,被女邻居关在窗外、报警,而后被控涉嫌强奸。男子慌了,辩称自己只是想让女邻居做自己的情人,其辩护人认为男子在女邻居不同意发生关系后便停止了自己的行为只能算是“求奸”等,不构成犯罪。法院这样判!(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据悉,48岁已婚男子蒋某与女子姜某系上下楼的邻居。其中蒋某家在1楼,姜某则住在2楼。

约1年前的一天凌晨,蒋某酒后见姜某家的窗户没有关,便起了色心,爬栏杆至姜某家空调外等处,采用翻窗等方式,进入姜某家中卧室。

蒋某进入姜某家卧室后,看到姜某正在侧身睡觉,便直接扑倒床上,从后面抱住姜某,后见姜某迷迷糊糊询问是谁!表示“是我,我们在一起吧!”

姜某从声音里听出来是蒋某,顿时怒了,开始正在挣扎并将蒋某推至床边。

蒋某一边说着对不起,一边又将姜某按倒在床,并用手摸姜后背等处。

过程中,姜某威胁蒋某表示蒋某如果再不离开,就给蒋某的老婆打电话。

蒋某这才停手。

姜某见蒋某松手,连忙下床去开门,怎料,蒋某又起了色心,从姜某的身后抱住姜某,后见姜某想要喊人,用一只手捂住姜某的嘴,另一只手隔衣触摸姜某的下体。

而后,姜某为了自救,将蒋某的手咬伤,蒋某这才放弃骚扰姜某离开。

事后,姜某考虑到与蒋某之间系邻居,又有些害怕,没有报警,只是将自己的门窗锁好,并将自己遭遇讲给了同事听。

可令姜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宽容、忍耐并没有换来蒋某的悔改。

事发9天后,蒋某再次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姜某家中。

不过好在姜某提前锁锁好了门窗,将蒋某拦在门窗外并报警,免遭二次侵害。

事发后,警方将蒋某抓获。

蒋某接受询问时,如实陈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是同时表示第一次去姜某家想与姜某发生关系,只是想让姜某做自己的情人,除了搂抱姜某外,没做过其他行为。第二次去姜某家,想解释一下之前发生的事情,还是想与对方发生关系,但对方让其滚,不开门,就回到自己家中,而后被民警抓了。

强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妇女的意图,客观上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难以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不过考虑到,《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蒋某犯罪过程中因为姜某的反抗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蒋某1年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检方的控诉,蒋某慌了,辩称,到姜某家中只是想通过与姜某发生关系,让姜某做自己的情人,并翻供称进入姜某家后,自始至终没有与姜某有过肢体接触。

蒋某的辩护人认为,蒋某在姜某不同意发生关系后便停止了自己的行为,属于求奸,也没有证据证明蒋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应当宣告无罪。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由于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陈述,不仅有与被害人姜某发生关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扑倒在床、强行搂抱、摸被害人后背等暴力行为,且与被害人姜某、证人的陈述相印证,法院审理后,并没有采信蒋某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另考虑到,蒋某在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较轻,且蒋某的家属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赔偿了姜某5万元,并取得了姜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蒋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最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蒋某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付出了惨痛代价!

防人之心不可无!

姜某的遭遇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尤其是独居女性,平时睡觉一定要关好门窗!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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