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结婚一年半就闹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0万,购买婚戒和对戒的费用4

重瓦下庆 2025-04-23 09:26:39

北京,夫妻结婚一年半就闹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0万,购买婚戒和对戒的费用48400元,以及改口费10000元。离婚官司从初审大额到了二审,男方直言接受不了。

据黑龙江日报4月22日报道,2024年2月,家住西城区的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刚刚结婚一年多,原本应该正是蜜里调油的阶段,张女士和李先生却闹起了离婚。

张女士原本以为结婚后幸福会加倍,可是住到一起后才发现,过日子和恋爱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人生活习惯不一样,时间一久就出现各种矛盾。

张女士和李先生都还年轻,两个人谁都不让谁,一吵起架来,恨不得咬对方一口,昔日的恩爱在每天鸡毛蒜皮的争吵中消耗殆尽。

二人觉得,这样的日子简直就是互相折磨,与其这样在争吵中度过后半生,不如趁着年轻放过彼此,给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于是两个人决定离婚,可是,等到商议离婚事宜时,两个人又因为财产问题闹了起来。

@梅姐说法

李先生认为,为了和张女士结婚,他们家出了30万元彩礼,又先后给张女士转了48400元用于买钻戒和对戒,结婚当天,自己父母还给了张女士10000元的改口费。

李先生觉得,这些钱是为了达成结婚目的支出,都属于彩礼性质,既然两个人分手,这些钱张女士都得一分不少退回来。

可是张女士觉得,这些钱是李先生家赠予给她的,既然送出去了,哪有要回去的道理?李先生这不是想白嫖吗?

两个人谈不拢,李先生就不同意签字离婚,张女士二话不说,直接提起了离婚诉讼。

1、李先生付给张女士的358400元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张女士是否应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李先生付给张女士的30万元彩礼以及48400元用于购买钻戒和对戒的钱,都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的,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彩礼性质。

但李先生与张女士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不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

此时,李先生想要张女士退彩礼,就要举证证明因为给付张女士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否则仅以结婚时间较短为由要求退彩礼难以得到全部支持。

另外,李先生家转给张女士购买婚戒和对戒的48400元,虽然也是在婚前给付,但由于其用途明确,且该物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为双方使用,因此,李先生要求全额返还的可能性较小。

最后,李先生父母付给张女士的10000元属于父母长辈对新婚夫妻的祝福,和对新的家庭关系的认可,属于对张女士个人进行的赠予,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结婚仪式上,李先生父母给予张女士改口费,张女士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张女士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认为,李先生家在登记结婚前付给张女士的30万元和48400元的购置戒指的费用,都属于彩礼性质。

张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1年多,李先生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条件,并且李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因此,不能支持李先生要求全额退还彩礼的要求。

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综合彩礼的数额,判张女士返还李先生6万元。改口费是李先生父母付给张女士个人的赠予,李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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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白菜

白菜

2
2025-04-23 11:33

那是不是说以后,,彩礼应该说是提前预支的生活费,,是不是就可以退回来

空灵

空灵

1
2025-04-24 07:23

嫁10次,妥妥的人生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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