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女子婚后重病卖掉两套房获121万卖房款,临终前转给年迈父亲53万,丈夫

重瓦下庆 2025-04-23 11:28:59

辽宁沈阳,女子婚后重病卖掉两套房获121万卖房款,临终前转给年迈父亲53万,丈夫起诉岳父索回,女子父亲落泪:房子是她婚前买的,结婚五六年女婿一天班没上过,我闺女还要养他前妻和女儿!

据齐鲁壹点4月22日报道,男子杨某在妻子刚离世后就起诉岳父要钱,岳父老泪纵横,讲出来的故事让人无不落泪。

小于是个非常能干的女子,她工作能力强收入非常高,没结婚前就买了几套房子。几年前,小于不知怎么竟然看上了离异男子杨某。

杨某离婚几年了,和前妻还生了一个女儿,杨某和小于结婚后就没上班,而是当起了家庭煮夫。

对此,小于没有任何意见,她收入高,哪怕杨某什么也不干,她的收入也能让二人生活的很好,就连杨某每个月给老母亲的赡养费和给女儿的抚养费,小于也没有怨言,一并替杨某出了。

然而好景不长,几年后小于突然得了重病。小于为了治病,卖掉了婚前买的两套房子,一共获得卖房款121万,随后她又置换了一套新房。

@梅姐说法

杨某几年来一直靠小于养着,卖房后他也很知趣,自愿签下了一份《房屋产权放弃声明》,放弃了新房的所有权。

可是,小于前后花了不少钱,身体却并没有好转的迹象,杨某看情况不对,觉得小于治愈的几率不大,于是三番两次劝说阻止小于继续治疗。

小于通过杨某的所作所为,看清了杨某的真面目,因为担心自己治不好,以后走了老父亲没人管,于是小于给父亲老于转去了53万养老钱。

事实证明小于的担心没错,没多久她因病离世了,杨某第一时间起诉了岳父老于,要求确认小于转给老于的53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老于全额返还。

庭审时,老于声泪俱下,称杨某和小于结婚五六年,一直没有出去工作过,一直靠着自己女儿养。

杨某每个月要给老母亲赡养费,一直是女儿小于替他出的,就连他给和前妻生的女儿的抚养费,也一直是找小于要。

老于说,女儿小于毕竟和他结婚了,出点钱也就算了,可是小于生病后,杨某不仅不管不问一毛不拔,期间因为怕花钱,还三番五次阻止小于继续治疗。

说起这些,老于忍不住地掉眼泪,他说,女儿卖的两套房是女儿婚前买的,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女儿小于有权自主处置婚前买的房产,卖房款也是属于小于自己的,她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小于给自己多少养老费,杨某无权干涉。

而且,这53万并非全部是卖房款,女儿生病期间,自己还给她拿了钱,这些钱里还包含了自己借给她的治疗费。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小于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小于的婚前财产,归小于个人所有。小于患病期间,为了治病卖掉婚前的两套房子获得121万卖房款,这部分款项的性质仍然属于小于的个人财产。

小于在临终前转给父亲老 53万养老钱,杨某主张这53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老于全额返还。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小于为了保障父亲的晚年生活付给他53万养老钱,是小于对个人财产做出的处置,这部分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无权干涉。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杨某因为怕花钱阻止小于继续治疗,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小于的合法权益。小于转给父亲的53万可以理解为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和对父亲赡养义务的履行。

最后,杨某自愿签署《房屋产权放弃声明》,放弃新房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小于新置换的房产也没有杨某的份额。

但是,小于如果没有立遗嘱,杨某可以和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起继承新置换的这套房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于婚前买的两套房子属于小于的婚前财产,变卖后的卖房款也依旧属于小于,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主张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老于全额归还,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杨某并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认为杨某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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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3

用户10xxx13

3
2025-04-23 12:33

[晕]这眼得瞎成啥样才能找这么个玩意儿!

辉哥abc666

辉哥abc666

2
2025-04-23 12:34

人死了,钱没花了,而且还被狗惦记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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