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男子骑电动车超速行驶,撞上一公交车站突出的地面部分,导致身亡。家属不干了,认为男子发生意外是因为公车站台设计不合理,向管理方狮子大开口要40万赔偿,管理方觉得很冤枉,称设计合理,不存在过错,果断拒绝赔偿。家属不肯罢休,直接将管理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网友:公交站台没能蹦起来躲避,难道还没有错吗? 4月24日,据半岛晨报报道,男子张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撞上一公交站台突出地面的部分,导致身亡,家属向公交车管理方索要高额赔偿,引发广泛关注。 事发当日,张某骑着一辆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 或许是归家心切,他不断加大油门,车速远远超过了规定限速。 当红灯亮起,周围车辆纷纷停下,张某却丝毫没有减速的意思,直接闯了过去。 他如此漠视交通规则,也为之后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当时的张某连头盔都没戴,就在他风驰电掣般前行时,意外突然发生了。 他的电动车猛地撞上了公交站台突出地面的部分。由于车速过快,他根本来不及刹车,强大的冲击力让他整个人重重地摔倒在地。 周围行人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得目瞪口呆,很快有人反应过来,急忙掏出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 不久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尽管医生们全力抢救,可他还是不幸离世。 张某的家属接到这个噩耗,家人如晴天霹雳,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样突然没了。 家属们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公交站台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站台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于是,他们向站台管理方提出了近40万元的赔偿要求。 站台管理方得知情况后,对张某的意外离世深感惋惜。但对于家属的无端指责,他们无法接受。 管理方坚称站台设计符合相关标准,是合理的,不能把责任强行归咎于他们,因此拒绝了赔偿。 家属们不肯就此罢休,直接将管理方起诉到了法院。 这件事曝光后,有人认为,站台没贴禁止碰撞的警示牌,必须要赔。 还有人认为,家属太过分了,这不就是穷疯了,想讹人吗?不能让这种人得逞。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某无视交通规则是导致这场事故的主要原因,他应该行承担责任。 在此次事件中,张某驾驶电动车时未佩戴头盔,还做出了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一系列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些危险举动极大地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 因此,张某理应对此次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2、公交车站管理方是否应该对其张某的意外负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公交车站未贴标识,违反了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且该标识缺失是导致男子撞上突出部分的原因之一,那么公交车站的管理方或建设方可能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若该突出部分在夜间难以被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骑手察觉,而贴上标识本可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此时未贴标识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男子骑摩托车存在超速、闯红灯、未佩戴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使公交车站未贴标识,法院也可能认定男子自身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另外,如果公交站台符合当时建设时的相关标准,只是后续规范更新要求设置标识而尚未更新,且站台的设计和建设不存在其他缺陷,同时男子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那么公交车站未贴标识的过错相对较小,可能承担较轻的责任或不承担。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公共设施管理者仅对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公交站台施工经过竣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设计或施工缺陷,也没有管理维护不当的问题。 张某的死亡与公交站台本身的设计和管理没有直接关联,张某因主观疏忽,在超速行驶中未能及时观察到站台,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判公交车站管理方无责。 信源—半岛晨报-2025-4-24。 #春日生活打卡季#
山东泰安新泰交警摊上大事了!这么多车变水泡车,汽车变成“出土文物”。车损是交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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