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名男子去买鱼,他跟店主说鱼不用杀,可是店主表示,哪有买了鱼不杀鱼的,

代码诗人 2025-04-25 11:56:11

湖北武汉,一名男子去买鱼,他跟店主说鱼不用杀,可是店主表示,哪有买了鱼不杀鱼的,如果不让他帮忙杀鱼就是来闹事的! 据齐鲁壹点4月24日报道,一名外地男子去武汉某市场买鱼,他在付完钱以后,明确表示不用杀鱼,他就带活的鱼走。而摊主坚持要帮他杀鱼,并表示买鱼不杀鱼就是在闹事。在男子一再拒绝摊主杀鱼后,摊主恼羞成怒,多次对男子下手。 这一天,张磊来到武汉某菜场准备买一条鱼。摊主是一个看起来憨厚老实的中年大叔,他十分热情地给张磊介绍鱼的种类。 在摊主的帮助下,张磊挑了一条他满意的鱼,随后,摊主就非常麻利地称了重,并开始准备帮张磊杀鱼。 于是,张磊也就很快付了钱,这时他突然想起这个鱼不用杀,他要带活鱼走,有其他用处。于是他就告知摊主,直接把活鱼给他就行,不用杀。 此时刚刚还很热情的摊主,突然变了一张脸。他不高兴地表示,买鱼哪有不杀鱼的,他们所有的顾客都是买了鱼,然后直接让他帮忙杀鱼的。 张磊感到有些莫名其妙,这买鱼后杀不杀不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吗?怎么还有强行要求帮消费者杀鱼的,怎么这活鱼是有什么问题不能直接带走吗? 但是,摊主再三表示买的鱼一定要杀了才能带走。而摊主的妻子在一边也帮腔表示,如果张磊买了鱼不要杀,是要提前说的,还声称要给张磊换一条鱼。 张磊非常无语,因为他钱都已经付了,为什么要他换一条鱼呢?他就是要这一条刚刚称过的这条鱼,这条鱼已经是属于他的了。 张磊觉得自己的要求并没有任何有错的地方,他不让摊主帮他杀鱼,甚至还省了摊主的力气,为什么摊主还不乐意了呢? 省力还不乐意,这有些不太正常,张磊觉得这其中肯定有不对劲的地方,于是便掏出手机来,偷偷把这一切都录了下来。 发觉张磊在录视频以后,摊主更是恼羞成怒,他先是直接将摊子上的秤砣猛地扔向张磊,幸亏张磊及时躲闪,秤砣砸中了他的脚踝,他疼得弯腰去捂住了自己的脚。 就在此时,摊主又冲出来大声辱骂张磊摊主,声称张磊就是来搞事情的,不然为什么买了鱼不要杀鱼,还在这儿用手机拍? 摊主要张伟把手机交出来,张磊当然不愿意交出自己的手机,他紧紧拽着自己的手机不肯放手。 见张磊如此油盐不进,摊出更加疯狂了,他直接上手来抢张磊的手机。张磊被摊主的举动给吓坏了,他握着自己的手机并质问摊主为何要这么做,为什么要抢他的手机? 见张磊还不肯不把手机给他,摊主多次踢踹张磊。而此时的张磊还是有一些懵懂,他并没有还手。此后摊主又多次击打张磊的头部,面部的部位。 一直到张磊的同伴报了警,摊主才意识到大事不好,他松开手,也顾不上自己的摊子,一溜烟地逃跑了。 卖鱼摊主在顾客买了鱼以后,帮顾客杀鱼,本来是一种附加的服务内容,顾客可以自由选择杀或者不杀。 可是,在这个摊主这里买了鱼,杀鱼却成了必须的选项,不让摊主帮忙杀鱼就要被辱骂甚至被殴打,这又是为什么呢? 张磊认为,这应该是跟摊称鱼的秤有关,因为当时他提出了对摊主秤的质疑以后,摊主才一下子急眼了。 毕竟鱼只要经过宰杀以后,分量就和以前的不一样了,就算是在称鱼的时候缺斤少两,杀鱼后顾客也很难发觉。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该名摊主拼命要求张磊杀鱼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称鱼时缺斤短两的现实缺斤少两的事实,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权利,应当要承担民事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某一商品或者是某一项服务。 张磊买了鱼以后不想要杀鱼,这是他的权利。店主强行要帮张磊杀鱼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张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多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卖鱼摊主因为张磊买了鱼以后,没有要他帮忙杀鱼,以这个理由多次抢夺张磊的手机,并且多次殴打张磊,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该名摊主为了抢张磊的手机掩盖自己的行为,多次殴打张磊,造成他人身损害,张磊可以要求摊主赔偿医药费等合理费用。 目前,该名摊主已经被处行政拘留12天,罚款200元。摊主的摊子已经被停业15天,关于是否存在缺斤少两一事,将会继续进行调查处理。 公平交易是顾客心中最重要的一杆秤,经营者不能对顾客缺斤少两,更不能动手殴打顾客。等待这名摊主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对于张磊买鱼的遭遇,你怎么看?(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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