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会计早上来到办公室后,冲泡了一杯奶粉,谁知玻璃杯突然爆裂,女会计被烫伤

重瓦下庆 2025-04-25 12:46:40

上海,一女会计早上来到办公室后,冲泡了一杯奶粉,谁知玻璃杯突然爆裂,女会计被烫伤了大腿,事发后,女会计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做出了符合工伤的认定结果,然而,公司却认为是女会计工作时间吃早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活动,于是就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据悉,女子刘某入职了当地一家科技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入职才一周,意外就发生了。事发当天早上,刘某来到公司后,就冲泡了一杯奶粉,谁知玻璃杯却突然爆裂,热水直接撒了刘某一身,从而导致刘某大腿被烫伤。

事发后,刘某独自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刘某的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就出具了工伤认定报告。可是,公司却不干了,公司认为刘某是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伤,因此,公司决定起诉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

其实,有人不解,既然公司给员工买了保险,那么为什么认定工伤公司还这么抗拒呢?

有人就反驳,才入职一个周,最起码下个月才能买上保险,现在所有的赔偿,都是公司来承担,所以,很可能还没来得及买上保险,事就出了。

还有人说,明天我就修改公司规章制度,禁止在上班期间吃东西,平时可以不管,他们爱吃吃,但是关键时刻可以免责,饮用水我也不打算提供热水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刘某的伤情算是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虽然冲泡奶粉看似与会计工作本身没有直接关联,但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合理生理需求的角度出发,工作时间内满足合理的饮食需求属于维持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行为,应被视为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符合“因工作原因”的宽泛解释 。

所以,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没有多大的问题。

然而,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那么,是如何采取救济途径?

答案是申请行政复议,一般而言,公司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公司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直接选择行政诉讼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法院也认为,工作时间冲泡奶粉的行为,本身也不占据多少时间,未超过职工满足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畴,就像是工作时肚子疼去一趟厕所一样,据悉,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那么,既然认定为了工伤,接下来就面临相应赔偿了,比如工伤期间,公司还是要按照工资支付工资,以及如果伤情严重,还需要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对于公司而言,也是一笔额外的支出。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公司认为这不是工伤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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