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了!甘肃,女子因涉嫌盗窃被民警带回派出所,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女子不仅不配合,还向所长脸上啐痰。所长被惹毛连扇女子2巴掌,又安排副所长以及两名辅警给女子戴上手铐。接着用一根拖把杆,从女子背后穿过,通过颠簸拖把杆的方式击打女子的臀部。一番折腾后女子承认盗窃事实。结果悲剧了,看守所民警发现女子身上淤青并上报,所长等4人被指控涉嫌刑讯逼供,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张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两年前发现自己个人物品丢失遂报警。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对这事展开调查,通过查看现场监控,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
该女子称,自己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女子提供的学生证等身份信息,均系造假,且经过对女子的调查,发现该女子已经有过两次盗窃经历。
办案民警认定该女子存在重大违法嫌疑,经上级领导批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将女子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结果在调查过程中,该女子不仅不配合,还趁着派出所所长李某摘掉口罩的间隙,向其脸上吐了吐了一口痰。
李某大怒随即连扇女子两巴掌,接着又叫来副所长以及两名辅警给女子戴上手铐,用一根金属材质拖把杆从女子背后插入,通过颠簸的方式,对女子臀部、腿部进行击打。
女子最后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派出所随即将女子送至看守所。结果看守所对女子进行入所裸检时,发现女子身体淤青,遂进行反馈。
经女子的供述以及检方的调查,认定李某等4人涉嫌刑讯逼供,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可李某等人辩称自己的行为无罪,提出:
第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时,其不仅拒不配合,还对办案民警进行攻击。
第二,李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强制措施,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是工作需要,没有犯罪的故意。
第三,经鉴定该女子虽身上有明显淤青,不过仅构成轻微伤,情节轻微。
综上,法院应认定李某等四人无罪。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等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对女子的询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认定李某等四人对该女子进行击打的事实,并给女子心理造成恐慌,最终承认其盗窃事实。该流程符合上述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应认定李某为主犯,其余3人为从犯。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4人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中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其余3人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