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顾客买鱼时因拒绝鱼贩主动提供宰杀服务,竟遭鱼贩无端发难。鱼贩先是恶语

雷雷说趣 2025-04-25 16:57:13

湖北武汉,一顾客买鱼时因拒绝鱼贩主动提供宰杀服务,竟遭鱼贩无端发难。鱼贩先是恶语相向,称“哪有买鱼不杀的”“买鱼不杀就是闹事”,随后情绪失控,抄起秤砣砸中了顾客,还抢夺顾客手机不让拍摄。事后顾客报了警。 (来源:齐鲁壹点) 据悉,此事发生在某生鲜市场,当时一位顾客在鱼摊上挑选了一条活鱼,鱼贩子称重后,报了33元,然后未询问顾客就准备开始宰杀。 顾客见状立即制止,称要带回家自己宰杀。可万万没想到,原本一个正常合理的要求,却像点燃了火药桶。鱼贩瞬间变脸,嘴里嘟囔着:“不杀咋不早说,我给你换一条”、“哪有买鱼不杀的,你这就是来闹事”。言辞间满是愤怒。 顾客觉得自己的合理要求被无端指责,自然要据理力争,于是双方争执愈发激烈。突然鱼贩情绪失控,抄起秤砣就向顾客的脚踝砸去,疼得顾客直冒冷汗。 可鱼贩并未就此罢休,见顾客拿出手机要记录现场,又冲上去抢夺手机、摔手机,还动手殴打了顾客。 周围群众见状,纷纷上前劝阻,场面一度混乱不堪。事后,顾客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之后,警方对鱼贩子做出了行政拘留12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有网友说:“这鱼贩子肯定有鬼,杀不杀鱼又不影响销售,非要杀肯定是另有图谋,必须严查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鱼贩子都如此嚣张了,只拘留12天,罚款区区200元?有没有搞错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然而鱼贩子除了殴打顾客外,还摔了顾客的手机,该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鱼贩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殴打他人和故意毁坏财物,按照规定应当合并处罚,且最长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0日。 而从警方对鱼贩子的拘留处罚以及罚款处罚来看,人贩子的打人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至于200元的罚款处罚,虽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的确是少了点。 当然,这个罚款是交给国库的,不是给顾客本人的,顾客本人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向鱼贩子主张误工费、医疗费等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生鲜市场的管理员有义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生鲜市场管理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至于生鲜市场的管理员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要看他们是否在第一时间介入此事,并对顾客采取急救等措施。 如果管理员没有做到这些,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鱼贩子的门店进行了停业15天整顿。 这也说明了鱼贩子是存在经营问题的,比如:缺斤少两或未明码标价等。 其实光停业整顿没什么大作用,应该严查鱼贩子是否存在缺斤少两,或者未明码标价等情况。 如果有缺斤少两和未明码标价的,那市监局还应当对鱼贩子予以重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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