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看到女子在卖小狗,小狗呆萌可爱,他就买了一只,可买了之后,他左看右看那只小狗,他不喜欢了,他就要原价退,女子说小狗没有病,也没有任何问题,不退,不料男子马上情绪激动了,拎起小狗就猛摔在地上,看着小狗还喘气,又拎起来再次摔到地上,直到小狗没了呼吸,旁边围观的人震惊了。
4月26日,重庆社会与法频道报道了男子买小狗,结果把小狗摔死的事情,让围观者感慨道:这人就是把小狗买回去,也不会善待,要是妻子不顺他的意,该怎么办呢?
在街头闹市一角,一女子在卖小狗,笼子里装着各种各样的小狗,小狗们似乎知道,主人要给它们寻找新家,一只只小狗,都翘首相望,嘴里咕噜咕噜地发出奶叫声,像是想要喝奶了,又像是向人们讨好。
这些小狗真的太呆萌可爱了,女子刚把这些小狗摆放好,就吸引了不少的围观者。
大家看着这些可爱的小奶狗,嘴角都扬了起来,似乎他们那一刻的心灵都被这些小动物给治愈了。
有的人只是在感受小狗们的可爱,有的人,看看这只小狗,再看看那只小狗,可能想买一只,还有的人对小狗评头论足,评价哪只小狗会更加的贴心,黏主人。
女子看到这么多人围着她的小狗,也是热情地向大家介绍每一只小狗的品种和脾气,以及生活习惯。
她的讲解很快吸引了一名男子的注意,男子看上了一只小黄狗,这只是小黄狗,瞪着圆圆的小眼睛,向男子讨好,发出咕噜噜的讨好声。
男子很喜欢这只呆萌呆萌的小奶狗,都想伸手去摸一摸它的小脑袋了,无奈它是待在笼子里。
女子看到男子这么喜欢这只小狗,赶紧就说了,别看这只小奶狗土黄土黄的,没有那些小白狗那么漂亮,但这只小奶狗,生活习惯非常好了,只要把它买回去,随便喂点剩饭就把它喂饱了,而且教它上厕所也非常快,给它洗澡也不闹,照料它真的非常省心。
男子当时就被说服了,他掏了钱买了这只小黄狗,然后拎着小黄狗就走了。
大家看到男子这么爽快买奶狗了,大家更是对那些小狗感兴趣,大家都看看这只,又看看那只,似乎大家也想挑一只小奶狗。
正在大家高兴地看着这些小奶狗,刚才买小狗的男子回来了。
他回来张口就要退小狗,并且要女子原价退回。
女子就觉得奇怪了,自己的小狗没有病,又没有别的问题,为何要退钱呢,她也质问了男子,问他为何要推小狗。
男子也说不出个理由,反正就是要退小狗,而且要原价退回,毕竟刚买没多久。
女子毕竟是做生意的,这已经交钱的生意,肯定不能说退就退,她拒绝了男子。
可让女子没想到的是,男子当时就大吼了一句:“不退是吧!”
说完他就举起那只小狗,用力地摔在地上,当时小狗就不行了,发出了惨叫声。
女子想把小狗捡起来,男子还没等女子过来,又拎起那只小狗,又重重地摔在地上,这一下子小狗没有呼吸了。
看着好好的小狗就这样没了,女子虽然是卖小狗的,但她依然感到很心痛,而男子还愤愤不平。
男子的行为让围观的人愤怒了,有人说道,这好好的小狗,好歹也是一条生命,怎么可以这样虐待动物呢,他们说这种人,就算把小狗买回去,也不会善待的,估计也只会虐待小狗。
有的人也说了,这种人情绪如此不稳定,不把生命当生命,真的很可怕的。
还有的人替他妻子着急,他只是买只小狗而已,女子没有顺他的意,就要如此虐待小狗,要是妻子不顺他的意,又会面临怎样的情况呢?
这名男子确实情绪不稳定,这件事情他也处理得非常糟糕。
首先他已经买了小狗,付了款,已经和女子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是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小狗并没有毛病,也没有任何问题,女子也履行了交付的义务,男子理应履行付款的义务,在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他是不可以退小狗的。
其次,男子当着那么多小狗的面,摔死小狗,会给小狗们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旦其他小狗受影响,男子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小狗会受此影响,导致不想吃饭或者其他问题,女子都可以要求他赔偿。
除此之外,男子摔死小狗,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有何不妥,但如果是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他的行为就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小狗已经属于男子的,但他也不应该摔死小狗,因为他的行为是会受到他人谴责的。
那么你对男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