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爷正月初六帮女婿讨要工资时,突发脑溢血并经抢救十几天后死亡。家属将债务人

重瓦下庆 2025-04-27 11:44:40

甘肃,大爷正月初六帮女婿讨要工资时,突发脑溢血并经抢救十几天后死亡。家属将债务人及其朋友告上法庭后,债务人及其朋友辩称,其不认识、没有人刺激或者辱骂大爷,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家属的所有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老张与妻子胡某育有一对子女。两个子女都已经成家。其中女儿嫁给了男子王某。

男子董某曾经是王某的老板。王某离职时,董某拖欠其工资。王某离职后,曾多次索要工资无果,且董某还故意躲着王某。

事发当天是正月初六,王某得知董某要到其朋友张某家中拜年后,王某与妻子一起骑车前往张某家中,欲向董某讨要工资。

下午15时许,董某欲开车离开张某所住小区时,王某及其妻子刚好赶到,并第一时间拦在董某的车前,阻止其驾车离开。

董某刚下车,准备与王某交涉时,提前接到女儿电话的老张,也来到了现场。

见到董某后,老张和其说“多少先给一点”!可谁料,董某却理直气壮的说道:“不给、没有”。见董某拖欠女婿王某的工资,还敢这么嚣张,老张顿时情绪激动。

张某从家里出来查看后,上前和情绪激动的老张解释董某拖欠工资的具体原因,并和老张说道:“让王某自己去解决吧”。

可谁曾想,老张却因情绪激动、突然双腿发抖并导致无法站立。

王某见状,用电动车送岳父老张回家。

回家后,家人因见老张情况不对,又将老张送到医院检查。医院认为,老张情况严重,需立即转到上级医院进行抢救。

转院后医院确认老张脑内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肾功能不全、高钾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单纯性肾囊肿。即老张本身患有多种疾病。

十几天后,因老张一直未有好转,家属自愿签字确认并将老张接回家中。回家后次日,老张去世。办完葬礼后,家属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

但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劝说双方要冷静,并没有刺激老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家属索赔无果后,将张某、董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家属损失。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家属认为:

老张帮女婿向董某讨要工资时,被张某辱骂,张某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老张脑出血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另外,老张发病是因为帮助女婿王某向董某讨要工资所引起的,董某没有制止老张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家属主张二人共同承担3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即家属也认可老张自身患有疾病,故只要求二人承担30万元的责任。

张某辩称:

其没有辱骂或者刺激老张,家属也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老张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老张不顾自己的实际健康状况到其家门前帮助王某索要工资,属于自陷风险,应自行承担责任。

董某辨称:

其既不认识老张,也没有与老张发生过任何冲突,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董某的意思是,其不认识老张、没欠老张的钱、且没有骂过老张。至于其与王某的民事纠纷,与老张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这样判:

第一,虽然家属提供证人证言,但不愿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张某、董某无法确定证人证言的来源,故对该证言不予确认。

第二,家属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张某未承认辱骂过老张。

第三,应家属要求,法院调取8个证人的证言,其中7个不在现场。第8个在现场的目击证人,陈述未见到张某辱骂老张。

第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明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老张的女儿、女婿王某与老张有利害关系,因此,二人的证言,依法不予确认。

第五,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老张在张某家门前帮其女婿王某向董某索要工资,张某只是和老张说明情况,董某、张某均没有与老张发生争吵,也未辱骂过老张。且家属也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老张突发脑出血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并驳回家属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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