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出差期间在会馆找了个女技师来按摩,谁知在按摩过程中,男子突感身体

重瓦下庆 2025-04-28 07:57:42

河南郑州,一男子出差期间在会馆找了个女技师来按摩,谁知在按摩过程中,男子突感身体不适。女技师立即联系了会馆前台,将男子送去医院抢救,但男子最终不幸猝死。后男子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人社局认为这不符合工伤条件,一审法院也驳回诉求,认为男子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二审法院认为,男子接受按摩是为了缓解工作带来的压力,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要求人社局重作认定。人社局不服,申请了再审,法院这样判。

据闽南网报道,男子李某是某食品公司的销售员,其经常需要全国各地出差。有人认为李某这个工作十分惬意,可以借工作之名到处游玩,然而只有李某知道,这份工作不仅苦逼,连出差费都抠抠搜搜的。

2020年12月8日晚上,李某去外地出差,在忙完一天的工作后,入住了一家会馆的4021房间。

在次日凌晨,李某从网上下单找了一位女技师上门按摩。半小时后,女技师进入李某的房间开始按摩服务。

然而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女技师发现李某的状态很不对劲,她担心一旦李某的身体出问题,到时候说不清楚,于是立即叫了会馆前台过来帮忙。

会馆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将李某送去医院救治,可万万没想到,李某被送到医院后不久,便传出了抢救无效离世的消息,死因为猝死。

李某的妻子王某得知情况后,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可她等了2个多月,却等来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她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认为李某是被单位安排出差的,那么整个出差的过程都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特性。

既然李某是在出差过程中不幸去世,而且是因为突发疾病,且是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中的视同工伤,是对工伤认定的扩大解释,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无限扩大。

李某突发疾病时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且他当时是叫了女技师上门按摩,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不能将李某因工作而造成的疲累也归入视同工伤的扩大解释范畴。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请。

王某不服,她提起了上诉,没想到二审竟然迎来了转机。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出差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他因为出差的疲惫,选择了按摩服务是为了缓解身体不适。

根据会馆工作人员的证词,称李某工作完回到会馆时,精神状态不佳,且一直在揉捏头部,看上去十分疲惫。

根据女技师的证词,女技师在进入李某的房间后,李某让其帮忙按摩头部缓解疼痛。

由此可见,李某的身体不适是因出差导致,而人社局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找女技师服务就是为了娱乐。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自然不服,于是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

李某在出差期间入住会馆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女技师为李某提供的是非法服务。

因此,李某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人社局需要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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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tb001646_33

tb001646_33

2
2025-04-28 09:09

人在公出期间死亡 还这个那个的 什么企业呀?

闲云野鹤

闲云野鹤

2
2025-04-28 08:53

二审三审,确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

用户88xxx67

用户88xxx67

1
2025-04-28 08:51

二审及高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用户88xxx18

用户88xxx18

1
2025-04-28 08:59

人都没了,不能安慰家属了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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