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我父亲,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上海,一男子在5岁时遭遇父母离婚,其父亲随后更是人间蒸发,杳无音讯。30多年后,男子接到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再婚并已去世的事实。在继承遗产时,男子遭到了继母的百般阻拦,表示男子未尽到赡养义务,不配分遗产!而男子觉得父亲多年未抚养自己,如今去世了继母又想独吞,实在不公!于是,双方就这样闹到了法院,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奉贤法院、潇湘晨报等) 1983年时,郭明与何芳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出生,本来其乐融融的一家三口过着小日子足以羡煞旁人。 然而,好景不长,在小郭5岁那年,郭明和何芳因故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小郭由何芳抚养,郭明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却从那以后,郭明却音信全无,就像人间蒸发了一般。 直到小郭长大成人成家,30多年间,郭明从未履行过任何义务,也未探望过儿子。 小郭的成长、教育全靠母亲何芳一人独自支撑,“父亲”这个词汇对他来说完全陌生。 直到2019年,小郭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才得知父亲去世及相关的消息。 原来,早在2005年,郭明就在上海与女子谭静再婚,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9年,郭明病重去世,生前全由谭静照料。 因郭明身后留下房产及存款分割的问题,谭静与小郭因此对簿公堂,双方在此过程中各执一词! 小郭一方表示,父亲郭明生而不养,在他和母亲离婚后,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责任,母亲为养育自己四处借债。作为儿子,如今谭静手中关于郭明的遗产,自己有权分配。 谭静一方则称,郭明生病长达五年,小郭从未关心父亲,无权争产。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目前,案件仍待进一步审理。 谭静则称,自己照顾郭明五年的时间内,都是其在照顾郭明,小郭作为儿子,从未关心父亲,甚至连电话都没打过。 现如今,人没了却跑过来要遗产,实为居心不良! 法院会如何判呢? 其实,本案中的争议关键很清晰,小郭认为父亲生而不养,自己没义务去赡养父亲,但遗产该继承继承,但谭静则认为小郭不赡养父亲,没有继承权。 所以,在这里主要解决两个问题,赡养义务是否以抚养义务履行为前提?继承权的行使又是否以赡养义务履行为前提?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其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即使父母在子女幼年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如郭明在与何芳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且未探望小郭,子女成年后通常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除非父母对子女存在严重的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导致亲子关系极度恶化等,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该义务。 否则,子女是不可以完全不赡养父母的。 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关系: 继承权的行使也不以赡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的确立依据的是身份和血缘,而不是以赡养为前提。 在法定继承中,即使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不必然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一般情况下,子女和配偶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在继承份额上应当均等。 除非存在《民法典》1125条规定,如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等情况的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而本案中,小郭直到郭明去世后才知晓相关消息,并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其仍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从实际情况来看,谭静毫无疑问对郭明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其应当多分遗产;而小郭因疏于履行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 最终,法院遂判决由谭静继承房产的80%的份额,而小郭则继承余下的20%。 可能有人觉得小郭才分得五分之一,实在太不公平了。其实,在这里可能由于该房产本就是谭静和郭明共同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谭静本人本就占了50%。 这样一来,实际上谭静继承的份额只比小郭多了10%。 总之,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 孝道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美德,但是人非草木,有情有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且长期在孩子的成长中缺位,也同样会影响孩子践行孝道的心。 像本案这样类似的事件也再次提醒大家,亲子关系的天平上,责任与爱从来不可偏废。父母若想收获晚年的温情,需在子女幼年时播撒陪伴的种子;而子女对亲情的回应,也需要原生家庭给予的适宜土壤促使其茁壮成长。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上海,一名老师因病去世,留下了400万的遗产,让人意外的是,就在老师去世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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