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结婚6年后又打算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妻子退还12万的彩礼,理由是妻子

重瓦下庆 2025-05-07 09:51:10

辽宁大连,男子结婚6年后又打算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妻子退还12万的彩礼,理由是妻子一直拒绝夫妻生活。可妻子却辩称,两人结婚时,妻子多次表示想要一个孩子,但是男子却以工作忙为由拒绝,还称要当和尚出家。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徐某与女子穆某经过朋友的介绍两人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选择登记结婚。

在婚礼现场,徐某交给穆某12万元的彩礼。

本以为是幸福生活的开始,没有想到在结婚6年后,徐某向穆某提出离婚,并要求穆某退还12万元的彩礼,具体理由是:

第一,两人结婚6年,始终没有共同生活过,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

第二,支付给穆某的12万元彩礼,导致徐某生活困难。

可穆某却认为:

第一,同意与徐某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离婚的请求是由徐某提出,穆某自身并没有过错。

第三,关于徐某主张两人没有共同生活,其实在刚结婚不久,穆某曾多次提出想要个孩子,可是却遭到了徐某的拒绝,徐某当时声称想要皈依佛门。

综上,徐某与穆某解除婚姻关系,穆某自身没有过错,无需退还彩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徐某有权提起离婚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每个人都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有离婚自由的权利,当两个人的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向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求。

第二,穆某应该退还彩礼?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具体到本案中,徐某虽然与穆某登记结婚,不过徐某主张与穆某并没有共同生活过,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实符合退还彩礼的情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徐某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两个人确实存没有共同生活过,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认为,彩礼是按照一般习俗,婚约一方向对方或对方的亲友赠送订婚礼物。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6年,生活时间较长,再加上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两个人没有共同生活过,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为支付彩礼导致自己的生活陷入困难,故对徐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徐某所述双方并未发生关系,依据穆某的供述,徐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与穆某发生性关系,自身存在过错,主要原因不在于穆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一原则要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于徐某始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请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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