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送外卖时趁着女房主不注意,把钥匙给偷走。随后趁其不在家时,偷走了女子的一些财物。男子意犹未尽,第二天再次来到女子家中偷东西。结果悲剧了,女子正好在家中,正欲呼救,男子见状直接把女子压在身下,威胁女子不要出声,随即逃离现场。法院一审认定男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可男子不服,坚称是猥亵不是抢劫,二审这么判了!(案例来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王某是一名外卖员,可是王某并没有踏踏实实的送外卖,一心只想着不劳而获。
王某在给女子冯某送外卖时,无意中发现冯某的家里装修豪华,一看就是个有钱人,于是趁着冯某不注意,竟然壮着胆子将冯某的钥匙给带走了。
接着王某趁冯某出门,用冯某的钥匙将家门打开,偷走了冯某的一些财物,离开了现场。
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后,王某更加大胆起来,等到了第2天,王某利用同样的手段打开了房门,结果悲剧了,由于没有估算好冯某出门的时间,等王某打开门之后,发现冯某正在家中。
冯某当时就吓了一跳,正要准备大声呼喊,王某直接冲上去,将冯某压在了身下,并警告冯某不要大喊大叫。
趁着冯某失神的功夫,王某迅速逃离了现场。
冯某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小区的监控迅速锁定了王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着将王某移交至检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潜入冯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以及住户抢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罪,但是由于第2次没有得逞,故决定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猥亵,并非入户抢劫。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王某辩称,其第一次进入冯某的房间实施盗窃行为,对此供认不讳。可是到第2次时,王某见冯某长的还行,是准备对其进行猥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一旦王某被认定为强制猥亵,虽然依旧无法逃避刑事责任,不过最高的刑期也就是5年。
再加上王某对于冯某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在。在基础上刑期可能会再一次降低。
二审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于王某的犯罪情形该如何定性。
二审认为,王某已经有了盗窃冯某财物的先例,再次进入冯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行为的可能性很大。
另查明王某在进入冯某的房间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对其进行猥亵行为,而是冯某准备大声呼救后,王某才将冯某压在了身下,此行为应该认定为制止被害人呼救。
综上,王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但是因未抢到财物,也没有造成伤害,据此系抢劫未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