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讹出新高度?黑龙江肇东,男子把2名村民杀害后,自知罪孽深重,从村里的信号铁塔上跳下死亡。可男子的家属却无法接受,认为男子并非自杀,而是由于信号铁塔围栏高度不足,且部分存在缺失,亦没有明显的警告标识,是导致男子摔下来的主要原因,于是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陆某由于与某村民存在纠纷,一气之下持刀闯入其家中,将其杀害后,在逃跑的路上,又将另一名村民杀害。
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陆某展开追捕,结果移动信号铁塔下发现了陆某的尸体。
公安机关初步调查认为,陆某是在信号铁塔上跳下死亡。
陆某虽然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可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撤销了该起案件。
岂料,陆某的家属不乐意了,认为陆某的死并非自杀,而是由于移动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失足从铁塔上掉下来摔死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7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陆某家属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陆某仅是涉嫌故意杀人,并没有对其行为进行定罪。即便是定罪为故意杀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也不一定会判处陆某死刑,陆某没有理由选择自杀。
第二,移动信号铁塔的围栏高度不足,且部分存在缺失,在铁塔上也没有明显的警告标识,移动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是导致陆某摔下铁塔的主要原因,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正是由于铁塔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与陆某失足从铁塔上掉下死亡存在关联性,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移动公司辩称:
第一,信号铁塔上设有醒目的禁止攀爬等警告标识,并非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提醒。
第二,陆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明确攀爬铁塔可能存在的危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三,在信号塔上设置围栏,其本意是为了方便施工人员进行检修,并非是为了防止有人从铁塔上自杀,而起到保护作用,如果家属要求铁塔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铁塔公司有失公平。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陆某从铁塔上跳下而死亡铁塔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陆某家属的主张,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陆某在主观上没有自杀故意,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查明,铁塔公司在醒目的位置已经设置了禁止攀爬,请勿靠近等安全警告标识,陆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且存在畏罪潜逃的心理,私自爬攀爬铁塔从上面跳下,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铁塔公司在本起案件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陆某家属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