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城运队员在配合民警处理一起求助警情时,发现求助人是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让帮找暗恋的哥哥,感觉对方精神异常,应该比较好拿捏,起了歹念,随后通过接警单上登记的手机号添加女子微信,不断与女子攀谈示好,在博得女子信任后,又以可以帮忙查看监控找人为由,身穿联勤制服跑到女子家中,将女子诱骗、强行带到自己家中。期间,男子多次接触女子的身体想与女子亲近,都被女子拒绝,而后与女子躺在同一张床上睡着,直至次日早晨才将女子送回家。女子到家后将事情的经过告诉给自己的父亲,女子的父亲当即报警!结果城运队员结果悲剧了!(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据悉,29岁男子皇某原系一名城运队员。
1年前的一天早晨,皇某在配合民警处理一起求助警情时,发现报警人是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杨某),欲让帮忙找一个在补习班的暗恋小哥哥。
感觉杨某精神不太正常,比较好拿捏,皇某起了歹心,随后通过接警单上登记的手机号添加了杨某的微信,不断向杨某发一些暧昧信息,并向杨某表示想与杨某处男女朋友。
因多次向杨某攀谈示好未果,一天晚上10点多,皇某又以可以帮杨某查看监控,诱骗杨某出门。
随后,皇某更是身穿联勤制服跑到杨某家中,向杨某的父亲谎称,因杨某再次报警需带杨某至派出所配合调查,后见杨某的父亲同意,将杨某带走。
皇某将杨某带走后并没有前往派出所帮杨某查看监控,而是径直将杨某带回家中,并对杨某说太晚了,在家睡一觉,明天再去派出所看监控。
皇某将杨某带到家中后,见杨某一直拿手机刷题,用手搭杨某的肩膀。后见杨某将自己推开而后坐在床上,又贴了过去,想与杨某亲热,结果再次被杨某推开。
不死心的皇某随后又摸杨某的头发,仍遭到了杨某的拒绝。
大约11点左右,杨某的父亲给杨某打电话询问情况,皇某夺走杨某的电话,向杨某的父亲谎称杨某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明天才能回去。
过了一会儿后,皇某看见杨某累了趴在床上,又搂了杨某的腰,遭拒后趁机摸了一下杨某的大腿。
屡屡遭拒后,皇某也累了,躺在杨某身边睡着,杨某也跟着睡着了。
次日一早,皇某见杨某说不想监控了,要回家,请杨某吃完早餐后,便将杨某送回家中。
杨某到家后,向自己的父亲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杨某的父亲当即便报了警。
接警当日,民警电话通知皇某至派出所配合调查,皇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随后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皇某立案。
调查中,警方了解到杨某刚高中毕业1年,因高考失利精神受了刺激,存在一些精神方面的疾病。又经鉴定杨某案发时无精神障碍,在本案中有性自我防卫能力。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认为皇某利用从事特定行业的身份,利用杨某精神不正常、心智不成熟、容易哄骗,虚构理由从杨某父亲处将杨某带出至暂住处,以摸头、贴靠、搂腰、摸大腿等方式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皇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而后对皇某提起公诉。
面对检方的控诉,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情节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但当庭认为事发当天是杨某先联系其要求出去看监控,表示愿意补偿被害人。
皇某的家属到庭自愿代为补偿了杨某12000元,取得了杨某家属的谅解。
皇某的辩护人同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情节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杨某有一定的主动性,皇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不恶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
控辩双方关于皇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补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中皇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皇某在察觉被害人杨某精神有异常的情况下,利用协助处警的城运队员身份至被害人杨某家中,从被害人杨某家长处将被害人杨某诱骗出门,带至住处近10小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应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综上,最终判决皇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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