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意外发现!河北石家庄,男子酒后骑着电动车送2名女同事回家,因骑车途中接妻子电

重瓦下庆 2025-05-15 12:01:58

还有意外发现!河北石家庄,男子酒后骑着电动车送2名女同事回家,因骑车途中接妻子电话时,操作不当摔倒成了植物人。事后男子的妻子耿耿于怀,认为是2名女同事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26万元。结果其中一名女同事在庭审时,称与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是被男子强行拽上车的。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曹某与女子廉某是同事关系,后经廉某的介绍,曹某认识了女子田某,两人的关系很不错,经常凑在一起吃饭。

三年前的一天,曹某与田某,廉某在外面喝酒,一直喝到凌晨,才由曹某骑着电动车载着两人回家。

在回家的路上,曹某的妻子由于担心曹某的安全,不断的给曹某打电话。

起初曹某一直在认真的骑车,听到电话铃声响也没有接听。可是由于妻子一直打电话,曹某只能掏出手机接听,结果没想到,在接听电话的时候,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事故。

三个人当中曹某的伤势最严重,经过医院的全力救治,依旧没有醒过来,而廉某与田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发后,交警部门通过对现场的勘察,认定该起事故由曹某负全责。

原本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可是现在却躺在床上陷入昏迷,曹某的妻子无法接受,于是将廉某某以及田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6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廉某以及田某,明知曹某已经喝酒,不仅不对其进行劝阻,还让曹某骑着电动车将他们送回家,没有尽到照看和救助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田某与廉某不服,提出:

第一,在喝完酒之后,廉某以及田某并没有打算让曹某骑电动自行车送骑回家,而是曹某威胁逼迫两人坐上他的电动车。

第二,田某与廉某并非是酒局的组织者,而是在曹某饮酒期间打电话叫过去的,并不知道曹某在此之前喝了多少酒。

第三,曹某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是其妻子一直不断的打电话,影响了曹某的正常驾驶,与曹某发生意外,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曹某发生意外,田某与廉某并不存在过错。且在本次事故中,田某与廉某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曹某妻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曹某妻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廉某与田某作为酒局的参与者,在明知曹某已经喝酒的情况下,依旧让曹某骑电动车载着他们回家,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以及保障的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驾驶电动车并导致其受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廉某与田某共同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4.2万余元损失。

宣判后,田某及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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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2xxx72

用户12xxx72

2
2025-05-15 14:58

你摩托一带两,让开四个轮子的情何以堪!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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