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但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土地管理乱象:有的村干部违规调整承包地、强制流转宅基地;有的虚报冒领惠农补贴、侵占集体土地收益;甚至以“土地整合”为名损害农民权益。这些问题不仅削弱政策落实效果,更侵蚀基层治理根基。

日前国家修订发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规范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的核心文件,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宅基地和承包地管理领域的廉洁履职要求,直击基层“微腐败”高发领域。根据该规定精神,以后关于承包地、宅基地管理过程中,以下6种情形将被明令禁止。
眼下正值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集中到期向新一轮土地发包之际,不少农村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像“小田并大田”的土地综合整理、土地集中流转经营等工作。但是毕竟农村承包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土地权益,具体情况又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稍不留意可能就会损害到农民的这一权益。对此该规定直接明确了基层干部在承包地管理过程中的几种禁止性的行为:
1. 禁止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规定》明确基层干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发包集体土地或强制调整、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承包地。例如,不得以“土地整合”等名义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重新发包,或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流转土地经营权。

这一规定在目前阶段很具现实意义:二轮土地延包之际,国家要求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在二轮土地承包基础上再延长30年承包期限,确保绝大多数农民的承包地得以稳定顺延。绝大多数是什么概念?也就是说95%以上土地将得以顺延,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因此基层在新一轮土地发包的过程中不得大规模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土地被国家征收或征用、兴办乡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实施乡村建设规划等情形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类调整须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禁止干预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还明确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

也就是说农户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在集体内部进行依法互换或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须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如行政命令、经济胁迫、欺骗误导、爆力威胁等方式,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一些地方或村里可能因经济利益驱动,试图通过强迫农民土地流转来获取更多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和权益。任何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农民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禁止违规处置集体土地收益《规定》还明确不准基层干部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保障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方式、对象和收益。

例如,村干部不得通过虚报合同、压低租金等方式侵占农民流转收益,或强制要求农民将土地流转给特定企业。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流转收益等集体资金,不得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如不得将征地补偿款用于非集体公益项目,或私设“小金库”侵吞集体资产。
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的根基,但过去一些地方曾出现强制流转、违法收回等乱象。新修订的《规定》第七条第四项为基层干部在管理过程中明确划出“三条高压线”:
4.禁止违法审批或强制流转宅基地该规定还明确禁止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的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宅基地申请需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不得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如为不符合条件的亲属优先审批),包括宅基地的分配、流转、收回等都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每一份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也不得违背村民的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任何宅基地的流转都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禁止违背农民的意愿强制流转行为。这包括禁止通过威胁、欺骗或误导的方式强迫农民转让宅基地。例如,不得以“集中居住”为名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或强制将宅基地流转给企业开发。
5.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条件为了更好地推进城镇化和切实兜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国家明确村民进城落户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受法律保护,不得以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以此为条件强制收回宅基地。此次《规定》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足见国家对此之重视。

在一些农村地区,针对进城落户的农民,要求他们签订宅基地“自愿退出协议”作为办理户籍迁移的前提。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城落户要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国家政策旨在通过多重保障,确保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够自愿选择是否退出宅基地,而不是被强制要求退出。这一政策导向有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和谐,同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禁止违法收回或强制搬迁对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闲置”“超占”等理由违法收回,或通过断水断电等胁迫手段强制搬迁。例如,不得以“空心村整治”名义未经法定程序拆除村民房屋。

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政策鼓励地方在推进合村并居和整村搬迁时,须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自愿原则,确保农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不会因为搬迁而下降。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所指的农村基层干部,既包括乡镇干部,也包括县级部门派驻乡镇的干部,还包括村组干部。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
土地是乡村振兴的核心资源,廉洁是基层治理的永恒底色。此次《规定》将宅基地和承包地管理纳入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核心领域,直击农村“微腐败”高发环节(如优亲厚友、截留补偿款等)。通过负面清单形式划定行为红线,既约束了基层权力滥用,也为农民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推动乡村振兴中的公平性与合法性。这不仅为农村土地管理戴上了“紧箍咒”,更通过制度创新激活了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当每一寸耕地都被公正对待,当每一份土地权益都被全力守护,广袤乡村必将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