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老张价值49509元的金链子被朋友的孩子捡到,但老张一时没有认出。事后

重瓦下庆 2025-05-26 08:01:53

山西忻州,老张价值49509元的金链子被朋友的孩子捡到,但老张一时没有认出。事后,老张请求朋友返还,但朋友辩解他以为金项链是假的,已经丢了。老张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老张和妻子应朋友要求聚餐。期间,老张上卫生间时,不慎将重76.99克,价值49509元的项链落在饭店包间走廊上。

所幸,项链被刚好在走廊上玩耍的朋友的小孩捡到,小朋友捡到项链后,立即跑到妈妈王某身边,告诉妈妈,他捡到了一条项链。

老张的妻子听到后,掀开老张的上衣对小朋友说,你叔叔也有一条类似的项链,但老张脖子上却没有项链。老张解释说,他可能出门洗澡后忘记带了。

王某则顺口说道,项链有可能是假的,什么人会带这么重的项链,顺便把项链装在包里。

随后,大家继续吃饭,并没有把项链的事情放在心上。但第二天,老张和妻子在家里找了一天,也没有找到老张的项链。

此时,老张意识到昨天小朋友捡到的项链就是自己的项链,便立即联系王某,请求返还,但王某介绍,他以为项链是假的,回来给带到宠物猫身上,现在已经丢了。

老张自然不信,但王某不给返还。老张也没有办法,就选择报警。警方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老张路过走廊时,身上掉下一个东西,在地上非常闪亮发光。虽然如此,王某仍然辩解他以为项链是假的,现在已经丢了。

随后,老张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赔偿项链,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项链购买凭证,证明项链是三个月前妻子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的,重76.99克,价值49509元;

第二、饭店的视频监控,证明他把项链掉在饭店地上,后被王某的孩子捡走交给王某,他当时由于距离较远,没有一时认出;

第三、其他吃饭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的孩子当晚捡到一条项链并交给了王某,但他们不知道项链真假。

另外,张某解释,赴宴当天他干了一天生活后洗澡,就忘记是否带项链,所以王某的孩子捡到项链后,他一时没有意识到项链就是他的。

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根据其经济实力,应该判断出项链是真实的,不可能次日就把一根价值将近5万元的项链丢失。

王某则解释:

第一、老张提供的视频不完整不清晰,从视频中不能看出掉在地上的就是黄金项链;

第二、他孩子捡到项链后,张某夫妻明确表示,张某当天没有带项链,且现场没有认出来。

第三、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孩子捡到的是项链,即使是项链,也不能证明是老张的。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从事发时间、项链重量视频监控来看,可以证明王某孩子捡到的项链就是老张丢失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王某女儿拾得老张遗失的黄金项链后交给王某,王某未依法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亦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致使遗失物丢失,造成老张损失,王某对遗失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给予老张赔偿。

不过老张现场没有认出王某孩子捡到的项链就是自己的,导致项链丢失,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王某赔偿老张34657元,驳回老张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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