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蒙城,已婚女子深夜与情人私会,在情人车上与情人发生关系后,情绪激动诱发下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子丈夫难以释怀向女子情人索赔98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蔡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2子。
蔡某与韩某婚后的感情起初还不错,但是随着2个孩子慢慢长大成年,越来越觉与韩某之间缺乏新鲜感和激情。
一次偶然的机会,蔡某与同样已经结婚的男子李某结识,觉得李某风趣幽默,与李某一来二去,发展为了不正当关系。
由于蔡某、李某的地下工作做得比较好,转眼多年过去了,两人的地下关系一直没有被各自的家庭发现。
然而,一天晚上11点多,蔡某又像往常一样趁丈夫韩某不在家中,与李某偷偷约会,结果在李某的车内与李某发生关系后,突然感觉到不适昏迷,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韩某得知蔡某与李某发生关系后昏迷而后死亡,起初并没有意识到蔡某背叛自己,误以为李某性侵了蔡某,报警。
报警后,警方查明蔡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又通过尸检认定蔡某符合在高血压病的基础上,在情绪激动等诱发作用下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遂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韩某得知事情的前因后果后,难以释怀于是携2个儿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蔡某死亡的责任,赔偿因蔡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98万余元。
法庭上,韩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李某与蔡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在蔡某突发疾病时,也未尽到救助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其与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了证明李某存在过错,且与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韩某还向法院提出了李某的行为与蔡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的鉴定申请。
面对,韩某父子的控诉,李某辩称蔡某是因自身疾病而死,自己当时也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判断李某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就是看李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蔡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由于在案证据显示,蔡某感觉身体不适后,李某便将蔡某送往诊所治疗,未果后,通知蔡某的儿子并将蔡某送往医院抢救。法院认为李某并非专业的医疗人员,施救方式并无明显不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不过,由于鉴定结果显示,李某与蔡某之间的性行为系蔡某脑干出血死亡的诱因,与蔡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为5%-15%。
另李某与蔡某均为已婚人士,多年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对蔡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且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蔡某死亡15%的责任,核定韩某父子提出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李某限期赔偿韩某父子各项损失共计14.4万余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